新指导方针第一部分说明了在专利和技术秘密转让活动中适用禁止垄断法的基本问题;第二部分对有关专利许可协议的禁止垄断法第23条进行了解释,阐述了公正交易委员会对于专利许可协议与禁止垄断法第23条关系的观点;第三部分以具体的事例阐明了公正交易委员会从不合理贸易限制和私人垄断的角度对有关专利或技术秘密许可协议的观点;第四部分非常具体细致地阐述了公正交易委员会从不公正交易方法的角度对有关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协议的观点。
(四)我国台湾地区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控制
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并没有直接规定它适用于对知识产权领域垄断行为的规制,反而还在第45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商标法或专利法行使权利之正当行为,不适用该法之规定。但是,这并不表明有关行使有关知识产权的行为就一定不受公平交易法的规制,这里的关键就在于对“正当”二字的理解。行使有关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为当然不受公平交易法的规制,但如果有关行为超出了“正当”的范围或者知识产权本身的界限,那么就不存在“不适用”公平交易法的问题了。这就是所谓的对“公平交易法”第45条规定的反面理解。台湾“公平交易委员会”在执法中就是根据情况对“公平交易法”第45条进行正反两方面的解释的。
近年来,台湾有关涉及知识产权、尤其是技术性知识产权方面的垄断行为日益增多,国际性技术交易及技术许可(授权)之纠纷案件亦随之增加。为处理技术授权案件,使公平交易法相关规范更具体化,使执法标准更为明确,有利于企业遵循并利于相关案件的处理,并避免授权协议争议,激发授权意愿,促进技术之转移及扩散,“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参考该会以往相关案例之经验以及台湾目前产业发展的现况,并参酌美国、日本及欧盟有关技术授权之相关规定,于2001年1月18日明文订定了“审理技术授权协议案件处理原则”,作为日后各方处理有关技术授权协议案件之参考基准。
该原则阐明了该会审理技术授权协议案件之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审查分析步骤及审酌事项,并将技术授权协议内容常见之行为类型,区分为不违反公平交易法、违反公平交易法及可能有违反之虞三种,以例示方式,加以规范。为避免挂一漏万,并于该处理原则中,对于非属该原则所例示之行为态样,明示仍得按公平交易法之相关规定,依具体个案判断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