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对这条司法解释的适用又作了阐释,明确指出,调查、制止侵权所负担的合理费用不包括诉讼中的律师费。但如果权利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是委托律师进行的,那么,人民法院就可以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所负担的部分或者全部律师费,以弥补权利人的实际经济损失(注:参见http://www.chinaiprlaw.com/fgrt/fgrt130.htm-8k.)。
(三)小结
上述案例和关于专利权、着作权和商标权的司法解释,对律师费用由败诉当事人负担的判决或规定,显示了我国司法实务对于律师费用负担制度的理性的思考。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我国律师费用由败诉当事人负担有以下几个规则:(1)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可以得到赔偿。国家司法部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各地根据此办法制定了各自的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注:此办法于1997年3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司法部、物价局和财政局于1991年颁布的《律师收费规定》。此办法只是对于律师收费作了原则性规定,对具体的收费标准没有明确,使各地的收费标准处于混乱状态。在全国性的收费标准未出台之前,各地物价部门制定了有关收费的标准,如《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标准(暂定)》、《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试行)》等。)。(2)律师费用是计算在赔偿范围之内而不是作为诉讼费用由败诉当事人承担的。(3)并不是所有民事诉讼的律师费用由败诉当事人负担,只有在侵权诉讼中才可以考虑“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但就具体的判决而言,律师费用赔偿的范围却是千差万别的,有的赔偿胜诉方所有的律师费用,有的只赔偿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部分律师费用;至于律师费用由败诉当事人负担所适用的诉讼类型,则不限于侵权诉讼,违约诉讼也可以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
可见,在律师费用负担问题上,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规则可以遵循,致使法院裁判不统一,有失司法的公正。为此,我们应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世界各国的律师费用负担制度,构建我国的律师费用负担制度。
四、合理构建我国律师费用由败诉当事人负担的制度
我国的律师费用由败诉当事人负担制度的构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