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美国法
美国不采律师强制主义,律师的报酬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决定,以时间制或全面成功报酬制为主。在民事诉讼中律师费用以各自负担为原则。不过由败诉者负担的场合决不是少数。
首先,根据契约约定律师费用由败诉者负担。如租赁契约、特许利用契约、银行交易契约、房屋租赁契约等。
其次是根据制定法判定律师费用由败诉者负担。《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4条第4款规定,对律师费用及有关的免税费用的请求可以通过申请书提出。其他的联邦法律如证券交易法、独占禁止法等也规定了律师费用由败诉当事人承担。在州一级也有相当数量的制定法。加利弗尼亚州关于律师报酬有如下的规定,即如果是有助于公益的诉讼和侵权行为的不当抗争,裁判官可以根据申述或裁量,判定由败诉者负担。
第三是基于判例法而判定败诉者负担律师费用。例如,原告为公益目的而提起诉讼胜诉了的场合,法院判定被告负担原告的律师费用。还有当事人提起诉讼或防御是带有恶意或者是滥诉,法院能判定负担对方当事人的律师费用。在由自己负担已经进行了的诉讼,给自己以外的一定的阶层或集团带来了利益或创造出、维持、增加了共同财产的场合,当事人的律师费用由共同财产负担(注:[日]《民诉费用制度等研究会报告书》,载[日]《法学家》1997年6月,第1112号。)。
(五)日本法
根据日本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费用法的规定,除了法院判定选任律师的场合,律师费用不包含在诉讼费用中,胜诉的当事人不能从败诉当事人处回收律师费用。不过,从昭和时代开始,判例逐渐确立了律师费用赔偿制度,在基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中,判例认为一定范围内的律师费用是和该侵权行为有相当因果关系的损害。
近几年来,司法界和学术界除了在律师费用是否由败诉方承担问题上继续争论(注:[日]《民诉费用制度等研究会报告书》,载[日]《法学家》1997年6月1日,第1112号。)外,还涉及到以下问题:
其一,律师费用是全部由败诉者承担,还是部分由败诉者承担。现在日本的司法界和学术界大多赞成律师费用一部分由败诉者承担的办法,认为“律师费用一部分,如在法庭要辩护活动所要求的最小限额费用的着手金,由败诉当事人承担,是一个具有合理性的选择”(注:[日]小岛武司:《围绕“民诉费用·律师费用”的课题与展望》,载[日]《法学家》1997年6月,第1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