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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费用由败诉当事人负担的探讨

  

  (二)法国法


  

  法国大审法院采律师强制主义(注:《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751条,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其律师费用负担制度的特点表现为:(1)在法律规定内的律师手续费作为诉讼费用由败诉当事人负担(注:《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695、696条,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在法国,律师的报酬额可由律师和委托人合意确定。报酬的一部分与诉讼的结果相连,但禁止全面的成功报酬。律师手续费一次是58法郎,律师代理费的固定部分是诉讼额的3%~0.25%。不能成为诉讼费用的报酬部分,当事人即使胜诉了,原则上也不能从对方处回收。(2)但是,在对方滥用诉权的场合,可以请求基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由对方赔偿自己已负担的律师费用。(3)对于不包含在诉讼费用中的律师费用可由法官依据衡平原则自由裁量决定是否由败诉当事人承担(注:罗结珍译:《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700条,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三)英国法


  

  在英国,不采律师强制主义,律师费用原则上包含在诉讼费用中由败诉者负担。根据1999年4月26日生效的英国新《民事诉讼规则》和2000年7月生效的《民事诉讼指引》,英国法关于律师费用的负担作出了详细的规定:(1)包含在诉讼费用中的律师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费用,但是法院亦可不依一般的诉讼费用承担规则而另行做出诉讼费用命令。对于一方当事人是否承担他方当事人的诉讼费用、承担诉讼费用金额、以及负担诉讼费用的时间,法院拥有自由裁量权(注:徐昕:《英国民事诉讼与民事司法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94页。)。(2)确定律师费用评定的基础。律师收取委托人的费用,根据补偿基础(注:指对实际产生的合理费用予以补偿。)评定,但律师费可以高于委托人能从他方当事人处补偿的费用。(3)对律师费用的限制作了明确的规定。法院可在诉讼程序任何阶段,作出诉讼代理人对诉讼费用承担个人责任的浪费诉讼费用的命令(注:徐昕:《英国民事诉讼与民事司法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12-413页。)。


  

  英国这种律师费用负担制度可能导致这样的结果,即如果委托人败诉了,即使无须向己方律师支付报酬(英国1990年开始承认成功报酬制),但应向胜诉当事人负担的诉讼费用不能免除。这还是有可能妨碍民众通过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为此,英国法律协会开发了一种诉讼费用保险,从1995年开始实行,保险费为85英镑,保险金为10万英镑,对不能从对方回收的自己方的律师费用或者在败诉了的场合应向对方负担的诉讼费用进行补偿。不过,将利用资格限定在委托专门从事人身损害赔偿的沙律师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注:[日]《民诉费用制度等研究会报告书》,载[日]《法学家》1997年6月,第1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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