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警察勒索钱财如何定性
陈士力
【关键词】假冒警察;勒索钱财
【全文】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掌握了王某的部分违法行为,预谋以此要挟王某,勒索钱财。刘某纠结甲、乙、丙三人,准备了几套警用服装及装备,伪造了警用证件,冒充警察,夜晚闯入王某家中,强行用手铐将王某铐上带走,呵斥、推搡着押进事先准备好的车辆,囚禁在某宾馆的房间内,此后,刘某向王某索要取保候审金三万元,并让王某给家人打电话,威胁若不交钱就将王某送公安局处理。在此过程中,刘某等人没有实施暴力行为,王某多次给家人打电话要求筹钱。在此过程中,王某看穿了刘某等人的虚假身份,但没敢给家人说明。王某的家人在第二天上午经询问,识破了骗局并报警,刘某等人不久被公安机关抓获。
分歧意见:
观点一,刘某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刘某等人冒充警察强行用手铐将王某囚禁在宾馆内,让其给家人打电话,索要取保候审保证金,进行诈骗,侵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正常活动,符合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按招摇撞骗罪定罪。
观点二,刘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刘某等人以勒索钱财为目的,冒充警察,强行用手铐将王某铐上带走,呵斥、推搡着押进事先准备好的车辆,囚禁在某宾馆的房间内,使王某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境地,使其失去行动自由的行为。这是典型的绑架行为,应按绑架罪定罪处罚。
观点三,刘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刘某因掌握了王某部分违法行为,预谋以此相要挟,勒索钱财,后以冒充人民警察作为其犯罪的手段,以不交纳取保候审保证金就将其交给公安机关处理相要挟,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按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究竟构成何种罪,争议很大,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本案不构成招摇撞骗罪,所谓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1)刘某主观上因掌握了王某的部分违法行为进而以不交钱就送公安机关相要挟,具有敲诈勒索的故意,其冒充国家关工作人员只是一种给受害人心理上造成威胁,使之不敢反抗的手段,而不是利用了警察这个身份进行诈骗。(2)招摇撞骗罪的主观恶性一般限制在“骗”的范围内,行为人是自愿交出其财物或出让其合法权益,而本案刘某让王某交纳取保候审保证金3万元,王某虽然按照刘某的意愿多次给家人打电话要钱,但这并不是王某的自愿行为。(3)招摇撞骗的本义是“假借名义,到处炫耀,进行诈骗”。招摇撞骗罪的行为一般具有连续性、多次性特点,如果行为人只有一次这种行为的,原则上不宜以犯罪论处。本案刘某的行为不具有这两个特点,其行为具有明显的针对性、特定性,仅是因为其掌握了王某的违法行为,进而试图以此为要挟勒索钱财。(4)刘某冒充人民警察所实施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行为人因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致使被害人误以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为所以才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本案刘某的虚假身份在其行为的持续过程中即被被害人王某及其家人识破,最终导致公安机关抓获了刘某,这不是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威信,而是树立了国家机关的威信。综上刘某的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