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卖贷下关于赔款权益转让书的特有风险。如前所述,由于买贷信用险下,被保险人是贷款银行,投保人是出口商或者贷款银行,并不需要转让转让赔款权益,故赔款权益转让一般只限于卖贷信用险。保险权益转让从本质上讲只是贷款融资的担保方式,并非真正的买卖。因此,转让后出口商仍然是卖贷保险的被保险人,仍需履行被保险人的相关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转让的标的是赔款收取权,而不是索赔权,即仍然由出口企业向中信保索赔。这就区别于短险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保险和福费庭保险,因为短险项下银行作为债权的所有权人(无论是否有追索权),既享有赔款索赔权又享有赔款收取权。
四是,关注保单中大量的除外责任条款。无论卖贷保单[7],还是买贷保单[8],中信报均列明了各种除外责任。首先,银行应当尽量争取缩小除外责任范围;针对无法缩小的除外责任引起的信用险无法覆盖的风险,有几种解决方式,或者要求相关适格主体提供令贷款银行满意的反担保;或者寻求费率更高的商业保险;或要求借款人就无法覆盖的风险一次性支付风险费。
五是,关注取得“与赔款有关的一切权益”的代位求偿权条款,这可能是中信保赔付的前提条件。“与赔款有关的一切权益”包括赔款比例之外保险公司未赔部分的债权,虽然该等债权属于被保险人,但中信保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将其委托给中信保一并追偿。如果被保险人拒绝转让,中信保有权拒绝赔偿。实务中,一般英文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要求被保险人直接将100%损失直接转让给中信保;而中文版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中被保险人“委托”中信保代为追偿。
六是,关注卖贷项目下融资后的应收账款转让的特殊安排。发货或工程完工之后国外进口商或业主对我国出口商往往有延期付款,为了获得再融资、美化财务报表、规避将来收汇风险,出口商往往会将应收账款打包转让给银行。
一般情况下,出口企业将延期收款权贴现转让给银行,但不对外通知境外债务人,出口企业仍是出口合同的债权人,银行不能直接向进口商或业主主张权利。银行应当关注出口企业是否通知了中信保并获得其同意,是否履行了向中信保报备的义务。如是卖贷下的融资银行,同时后续又是应收账款转让的受让银行,则卖贷项目下已经完成的保险权益转让就足以保护银行利益。如果是卖贷下的融资银行,但非后续的应收账款转让的受让银行,则出口企业应当将应收账款转让所获再融资优先偿还银行卖贷项下款项。此时,保单下的赔款权益将从银行转让给新的应收账款受让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