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长期买卖贷信用险的风险点介绍及其应对
佟刚
【关键词】出口信贷;中信保;出口信用保险;理赔;条款;风险
【全文】
一、引言
2001年在中国加入WTO的大背景下,中国人保和进出口银行的信用保险业务合并而成了中国信用保险公司。从银行角度看,在中信保的两大类保险产品中[1],自营买方信贷、优惠贷款部、优惠买方信贷和进口信贷等均对买卖贷信用保险有需求;飞机、船舶租赁项目对租赁险有所需求。
二、买卖贷信用险中的风险点
由于买卖贷信用险的不同特点,两种保险下需要关注的风险点也是不同的。卖贷信用险将出口商务合同作为保险标的,出口商是被保险人,之后出口商作为借款人将保险权益转让给贷款银行以获得融资。买贷信用险是保险公司向融资银行提供的风险保障,贷款银行是被保险人,贷款协议是其保险标的。买贷信用险既要关注贷款合同,又要关注出口合同,相对更为复杂。
尽管如此,买卖贷信用险的流程同样分为如下阶段:出具兴趣函和意向书阶段,签署保单阶段,项目执行和放款阶段,项目还款期阶段,风险信号出现和可损通知阶段,索赔和赔付阶段。
1.出具兴趣函和意向书阶段的风险点
在出具兴趣函和意向书阶段,银行应当注意两个问题。首先,中信保出具的兴趣函和意向书是有不同内涵的。兴趣函可以由中信保向多个企业同时出具,并非申请买卖贷的必经程序,但一些国际招标在实务中是要求投标企业握有中信保兴趣函的。而意向书是较为谨慎的文件(虽然也不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需要向财政部备案后方可出具。其次,无论兴趣函还是意向书,均要求企业务必在商务合同签署前询保。未获得兴趣函或者意向书的项目独自对外谈判,却在资金链紧张时临时融资、临时申请中信保支持,这种“倒逼”是审批部委所反感的,这种对反感会影响融资银行的融资进度。
2.签署保单阶段的风险点
在签署保单阶段,需要注意的是保单生效时间[2]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是不同的概念,保单生效并不意味中信保将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开始是融资银行关注的重点。
在卖贷信用险下,保险责任开始的前提条件一般有以下四个中的多个或者全部:①商务合同生效;②商务合同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获得相关支持文件、批准文件、信用担保文件;③交齐保费;④还可能规定被保险人收到商务合同规定的预付款。针对第②项,银行需要关注的支持文件可能包括六大进出口商会[3]的支持文件、驻外使馆经商参处支持函等;需要关注的批准文件可能包括发改委的项目批准文件,商务部的对外投资批准或限制出口许可,外管局的外汇相关批准文件等。为了减少企业融资成本,中信保在试点分期支付保费,由此也使第③项成为银行需要关注的风险点。鉴于中信保将根据保费实际支付比例承担保险责任,因此,对于风险较大项目,融资银行一方面应当考虑相对融资额较小的保费分期支付将使整个贷款风险无法被信用险及时覆盖,也应考虑能否为了获得风险全部、及时覆盖而采取保费融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