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安全标准应当有效地实现,即能让相同的投入成本能发挥最大的安全保障功能,换言之,即相同的安全保障标准应当以更低的投入实现。这样,也才能确保各地公共财政能为更多的安全校车购置提供支持,让更多的孩子都能乘坐上更加安全的校车。这同时也的确有利于降低企业参与校车市场竞争的门槛,促进公平竞争与市场繁荣,并预示着其对于相关产业的就业人口,及由此带动的国民经济之正向功能。这同样是合理安全标准的“理”之所在。精通设计与成本控制的企业无疑具有提供这方面信息的优势。但此处的问题不是企业没有表达降低成本以适合“国情”的诉求,而是没有提供降低成本是否同时能确保适格的安全标准的充分证据,不会因为符合“国情”而令校车标准的作用最终成为不能落实安全保障效果的“一纸具文”。保险杆到底是否应该加粗1mm?车长是否应该更长?校车需要多少附加安全设计,这种附加设计是否到了过分的程度以至于不符合效率原则,会降低未来的受益面?宇通客车的的执笔人身份是否过度主导了校车标准的制定过程,过度拉高了安全保障的要求,甚至可以戏谑地被认为是向装甲车“靠拢”了?对所有这些问题,最容易的就是给出一个论断。但是,却不能有论断而无论证,而是需要其他企业等可能负担校车安全标准实施成本的利益主体向行政机关提供科学的、充分的事实、证据对上述问题加以理性的说明。因此,意见征求会的问题也就并不是在于企业主张自己的利益,而在于其不敢公开的、通过质证程序以充分的证据科学地说明自己的利益将会受到的影响。比如拟定标准可能对校车市场造成的打击,对因过高投入成本致使其他企业放弃市场进入,进而导致未来可能的垄断局面对于校车价格的推高与产量的压低效应的估计。但是,由于意见征求会的某种随意性与非正式化,我们很难看到一些基于充分证据的理性论证。我国的法规、规章制定立法中都有制规过程中以“听证会”、“座谈会”征求意见的规定,但从来都是众多征求意见方式的可选项之一,而非必选项;即使选择了,也没有明确的意见征集程序;而行政机关如何通过程序设计以推动参与者提供客观、合理、具有说服力与可采性的事实,并且行政机关如何运用这些事实以形成规章,则更未有明确的规定。将人们物理地聚集在一起共同协商,本是需要投入相当的组织成本的,如果程序只是“好,今天就想听听大家对某某事情的意见,每人发言不超过5分钟,不许打断别人发言”之类基础性的、随意性的规定,这就也不能期待参与者也会充分准备有价值的意见,而不是一堆貌似合理的轻易的论断。这显然与相应组织投入所本可以发挥的作用潜力大不相称。 总之,既然邀请媒体公开报道,不是小范围的封闭式协商,那为什么不把这个过程做得更“精致”些,更符合完善的行政决策程序所应有的公正和理性标准?不论对制规本身,还是对建设“科学行政”、“民主行政”政府公共形象而言,更加规范化、正式化的制规程序都有着不可小觑的价值。切莫让本来想给自己“加分”的努力,反而成为损害公权力形象的又一败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