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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最高法和北京、浙江关于瑕疵婚姻诉讼程序规定之批判

  

  这类案件,实际上涉及到后婚是否善意,以及善意后婚如何保护问题。它是一个重大的民法理论问题,行政诉讼根本无法承载。


  

  三、对瑕疵婚姻诉讼程序之展望


  

  瑕疵婚姻属于民事案件,应当通过民事程序解决。民事诉讼解决瑕疵婚姻具有科学性和优越性。既可以克服行政诉讼的所有缺陷,又可以将婚姻诉讼与子女财产诉讼合并审理,“一网打尽”,高效便捷。


  

  同时,民事确认婚姻关系是不可缺、不可弃、非有不可之手段。因为还有大量的与行政违法无关的婚姻纠纷需要确认。如登记后未领证,其婚姻是否成立的确认;因户口登记错误引起的婚姻确认;结婚登记后修改身份资料引起的婚姻确认;涉嫌伪造结婚证的;涉及婚姻关系有无的纠纷;因学习、工作等需要使用假身份证后,沿用至结婚的纠纷;有无事实婚姻的确认;等等。这些与行政违法与否毫无关系,只能通过民事程序解决。这也说明民事确认婚姻关系具有不可替代性,而行政诉讼对瑕疵婚姻的无能和无效,则又可以由民事诉讼代替,因而,民事诉讼应当成为必然选择。


  

  实际上,婚姻法解释三也为民事程序解决瑕疵婚姻留有巨大选择空间。[13]目前仍然可以大胆适用民事程序解决解决瑕疵婚姻。


  

  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需要完善两项制度:一是建立民事登记制度,从法律上明确婚姻登记的基本性质。二是以修改民事诉讼法为锲机,完善人事(或家事)诉讼制度,恢复瑕疵婚姻的“民事血亲关系”,结束瑕疵婚姻“被遗弃”、“被缺乏抚养能力的行政诉讼非法收养”的现状。为此,我希望有更多的法学家参与这一特殊的亲子认领和DNA鉴定活动,早日完成瑕疵婚姻认祖归根的法律程序。


【作者简介】
王礼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三峡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注释】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 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 200406/28/1211 86.shtml.
行政许可法知识解答 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1606/ 21698/21701/2006/ 3/li0520445439323600221384-0.htm. 
不成立婚姻,就是不符合婚姻法八条规定的形式要件,婚姻没有成就。
王礼仁《应当适用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解决姻登记瑕疵纠纷》,《人民司法》2009年第13期。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西民一初字第597号,东方法眼 http://www.dffy.com/sifashijian/ws/200801/20080107102650.htm.
何兵 张耀华《张某诉民政局请求确认继母婚姻无效案》,《人民法院报》,法治时代B42005-09-12第八版。 
周忠改 唐艺玲《对冒名婚姻,法院应驳回诉讼请求》2010年09月09日,中国法院网   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1009/09/427108.shtml.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5集)》,法律出版社,第129—132页。
朱友学《婚姻效力探析》,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 detail.php?id=13241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审理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http://www.zj.gov.cn/big5/ zjnew/node3/node22/node166/node 222/node1463/userobject9ai127358.html. 
可以说,这类判决叫做“三不知”,即不知为何而判、为谁而判、判决的性质什么?
郭丽恒 李明舜《对婚姻家庭中人身关系规定的几点思考》,《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婚姻法解释(三)》系列解读之一,中华女性网,http://www.china-woman.com/rp/ rp/main?fid=open&fun=show_news&from=view&nid=73641.
解释只规定了“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行政性质诉讼,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当事人直接请求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的民事诉讼,当然不在“告知……”之列。这就有一个巨大空间可供当事人和法院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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