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司法管辖区制度需要解决的若干问题
(一)观念问题
建立司法管辖区制度最大的障碍莫过于观念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其违宪或不符合宪法的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改革成本太大,第三种观点认为其不符合中国国情。上述第一种观点表面看来是维护宪法的权威,实际上是一种保守的司法观念。稍留意的人都会发现,我国现行宪法已经修改了多次,其中不乏根本性的制度入宪。对于司法运作方式问题,这些并非实质性的问题,改革不应当有宪法上的难题。党的十六大报告已经将推进司法改革作为本世纪初党和国家的战略任务加以肯定,相信入宪只是时间问题。至于改革成本问题,这不是改革理智的思维。司法要考虑效率,要计算成本,但是,没有哪一种成本能与司法不公给我们司法工作带来的损失相比。当然,有些方案,例如双层控制说,比起司法管辖区制度方案可能成本低些,但是,彻底解决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惟有手术大才能解决问题,当然成本高些。至于第三种观念,有其一定的道理。我国长期的封建统治,奉行的是块块统治,即金字塔式的统治模式,这是与封建统治的要求相适应的。而新中国成立后的治国实践,条条管理也是屡见成效的好方式。而司法管辖区制度正是条条管理方式的一种形式。
(二)制度配套问题
司法管辖区制度并非解决当前地方保护主义、司法腐败、司法不公所有问题的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作为一项制度的确立,必须与其他制度相配套才能发挥作用,这种相配套的制度包括:
1.工作生活保障机制。比如:经费由国家而不是地方拨付。实际上,当司法机构与地方脱离关系后,司法机构成了国家的机构,地方不会也不应该为司法机构提供工作保障和生活保障。
2.司法人员的任用机制。与地方脱钩的司法工作人员任命严格遵从国家任用的原则,即由中央对国家司法官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进行任命。
3.司法准入机制。司法机关的人员进出应有法律可依,入口与出口都应该是有规矩的,现在地方对司法的影响还有一个乱安插人员的问题,这些近乎无章法的行为应当结束,应该通过司法人员任用制度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