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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管辖区制度的几点思考

  

  (二)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


  

  目前,国家正处于经济体制的转轨阶段,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已陆续被打破,新的市场经济体制正在确立。在这一过程中,按照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理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但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现实中,作为上层建筑的司法制度不但起不到促进作用,有时反而成为制约因素,拖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后腿。在目前的司法体制下,地方利益高于一切,而各个地方利益又不可避免发生冲突。所以,在许多情况下,司法成为地方的附属品。在保护地方和国家利益之间,司法机关往往选择损害国家利益以保全地方利益而取悦地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全国一盘棋的格局和统一的、不受制于地方的体制,在目前的状态下很难实现,只有在上层建筑领域进行改革方可实现,而司法管辖区制度是其最佳选择之一。


  

  (三)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创设的价值所在,也是司法工作永恒的追求和目标。当前司法实践中,司法受制于地方行政必然导致司法不公正。因为,一方面,司法工作人员衣、食、住、行皆赖于地方提供,司法人员的意志受到行政当局的控制,司法人员端了人家的饭碗,哪有不看人家的眼色行事的道理?另一方面,各种诉讼都直接与地方利益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地方当局刑事案件中,作为被告人有一个荣誉问题和利益问题;作为被害人,有补偿问题。而经济、民事案件更是与地方行政当局息息相关。地方当局作为原告,有一个利益得到维护的问题;作为被告,有一个利益受到损失的问题。行政诉讼更能说明问题。现在的行政诉讼不但数量大幅度下降,而且无果而终者,甚至用撤案等结案的也大量存在。这些都与行政上的施压大有关系。


  

  建立司法管辖区制度,不但有必要,而且还有现实可行性。我国现行司法制度本身就不是“本土资源”生成的,而是借鉴和学习的结果。从清末的司法改革到新中国建立后对国外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学习和借鉴,我们移植外国的司法制度已有成功范例,从这个观点出发,可以看出,我国对司法制度进行改革具有现实的可能。一是司法改革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上自国家领导人,下至平民百姓,从理论界到实务部门,谈到司法时,莫不以改革作为话题,而且均表示非改不可。这是广泛的民意基础。这是制度移植的土壤。没有这个共识,一切都将是理论家的空谈,而不能见诸行动。这一点为思想准备。二是理论界已经做了大量的前期理论准备。司法改革的话题从20世纪90年代左右提出,至今已经10余个年头,理论界着眼于该研究领域者甚多,且对于方方面面均已涉及,提出的方案也较多,而每种方案都有深厚的理论铺垫。这是理论准备。三是具有充分的舆论准备。党的十六大报告将进行司法改革,推进司法公正作为战略任务确定下来,并已先期进行调研和着手进行制度试验。四是已经成功进行了一些制度尝试。一个最突出的例证是,国家从本世纪初,大胆对金融体制进行了改革,改行政区域设置金融机构的做法,代之以打破地区行政界限,在经济中心区设立金融领导机构,从而将金融业与行政区划之间接联系完全割断,以减少行政对金融发展的干扰和影响。加上其他配套措施到位,从运作情况看,与过去按行政区划体制相比,金融业出现了良性发展的好势头。这一成功范例使我们对司法管辖区制度的构建充满了自信:同样是制度改革,金融体制能够改革,而且改革是成功的,司法改革为什么就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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