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近年对其司法制度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革。为维护司法独立,最大限度地减少地方行政对司法的干扰和影响,除了改变过去法院和检察机关在财政拨款上依赖地方政府的传统做法,建立由联邦政府统一管理法院财政预算制度外,2000年度的最大变化是确立“司法管辖区”,即不按行政区划设立法院和检察机关,使司法管辖区与行政管辖区分离。
泰国也存在司法管辖区制度。在泰国,行政区划上共设73个府,划分为9个司法区,每个区设一个地区检察机关,领导自己辖区的府及其他检察机关的工作。法院亦按此方式设置。例如,清迈地区检察机关是第五司法区的检察院。泰国也不按行政区划设置司法机。
总之,在世界范围内,无论大陆法系或是英美法系国家,无论是西方发达国家或是发展中国家,无论是司法体制未作变动的国家或是司法体制处于改革状态的国家,按司法区设置司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几乎已成为各国通例。
至于这种做法的初衷,有的是出于三权分立理念的自然延伸,有的是为了避免行政干扰影响司法,有的是历史形成的,有的则是嫁接移植的。但无论怎样,客观上,司法管辖区制度将司法区划与行政区划分立,对于司法独立进而保证司法公正有着重要意义和价值。理论家在分析这一现象时曾指出:行政权与司法权二者相比,行政权天生强大,司法权天生弱小。行政资源中包括军队等令人生畏的工具,而且行政权力还具有天生的扩张力。所以,行政权力干扰与影响司法权独立行使是理论上的正确判断。由此可见,司法管辖区制度的确立有其坚实的法理基础。
二、我国建立司法管辖区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司法制度作为上层建筑部分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司法制度改革问题随即提上议事日程。理论界分析论证了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认为主要应该是司法体制出了问题。为此,理论界提出了许多解决问题的方案。在我国,建立司法管辖区制度有以下必要性。
(一)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实施
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是法制的统一实施。法律不应该,也不允许被人为地曲解、亵渎和践踏。但在目前司法实践中,法制不统一现象比比皆是。司法活动中,各地审判机关对同一个案件能做出大相径庭的两种判决,更不要说在诉讼的任何环节上,包括立案、审判或执行环节,都在寻求地方利益的最大化上做文章,导致司法地方割据。检察机关也是如此。检察机关在我国为法律监督机关,国家设立该机关目的在于通过其监督维护法制统一,但是由于体制的问题,检察机关不但不能监督、维护法制的统一实施,反而在很多情况下,当涉及本地利益时,往往沦落为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这是由于,尽管名义上司法权是独立的,但是由于国家将司法机关的人、财、物的控制权完全交给地方,致使司法机关惟恐得罪地方政府。因此,表面看来是司法机关执法不统一,实质上,其背后都有地方势力的影响。建立司法管辖区制度,将司法机关完全根绝于行政联系,将使这一问题真正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