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管辖区制度的几点思考
李卫平
【摘要】作为一项打破行政区划设立司法机构的司法制度,司法管辖区制度起源于英国,并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借鉴和采纳。在我国建立司法管辖区制度不但必要而且有现实的可行性。我国在移植司法管辖区制度时,应解决观念和若干制度的配套问题。
【关键词】司法;管辖区;行政区划;地方保护
【全文】
一、司法管辖区制度的由来及现状
司法管辖区制度是指一国根据自身实际状况,除最高司法机关以外将不同行政区域的法律事务交由特定司法机构处理的制度。司法管辖区制度的核心是不按行政区划设立司法机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以避免行政干扰司法。
司法管辖区制度具有如下特征:其一,分离性。也就是说,和一个行政区划里设置一处司法机关不同,司法管辖区并不与行政区划相对应设置,它摆脱行政区划限制,人为地将行政区划加以分割,划分出司法机关特定的活动区域。其二,自主性。司法管辖区具有相对独立自由的工作空间,它和行政权触角不交叉重合。其三,地方性。一般说来,实行司法管辖区制度的国家,不涉及中央最高司法机关的管辖问题,而仅涉及中央以下的所有地方的司法机关管辖问题,也就是说,司法管辖区制度专为地方司法机构而设。
司法管辖区制度起源于英国。13世纪、14世纪诺曼底王朝征服英国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面对各地封建领主画地为牢的司法制度,为破除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国王除要求适用衡平法外,又开启派专员赴各地进行司法视察的先例。这些视察的专员后来变成了巡回法官,专门负责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由于英美的特殊历史关系,这种巡回法院的设置经验,即将全国划分为各个司法管辖区的经验传至美国。1789年,美国司法法中,规划设立三个巡回法院(南部、中部、东部),以解决州与州之间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后几经周折,至1891年完全确立司法管辖区制度。
司法管辖区制度是世界各国广泛使用的一种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如此,大陆法系国家也是如此。法国是单一制国家,法院由全国统一设置。法国共95个省,法院在哪里设置与行政区划没有什么关系,主要由于历史原因,同时也根据社会发展进行调整。目前,全法国共有450个违警罪法庭,180个轻罪法庭和民事大审法庭,95个重罪法庭,33个上诉法院。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其司法机构自然分作联邦和州两个部分。这两大体系均按司法管辖区设置法院和检察机关。在德国,州的高等普通法院,有的州有3个,有的州有1个,主要根据案件多少决定,全国有16个州,但高等法院有25个。州的初级法院、中级法院与行政区划也不相同,它由州议会决定,原则是法院设置不能离居民太远,要方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