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宪法监督的司法化

  

  现在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为什么宪法监督的职能要赋予司法机关?因为司法化的监督在客观上用法律的程序和用语掩饰了监督机关的政治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或者说至少是掩饰了监督机关的政治判断力,因而其裁决容易为争端各方所接受。宪法监督变得更合法、更有效了。


  

  将政治争端移出政治领域,由司法最终裁决,这是调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维护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精妙艺术。诚然同法机关的权威不在于它有能力作出判决,而在于政治行为者和公众舆论能自愿服从它。在民主制度下,以政治责任作为标准来衡量司法机关,它的权威是靠不住的。司法机关的权威有赖于司法权威的提高,有赖于人民及其领导者自愿服从宪法裁决的政治习惯的形成。这不会一蹴而就,是需要时间的。


  

  在这里,我们还有必要对法国宪法委员会作一简单的分析,对这个特例的分析,有助于加深我们对宪法监督司法化的认识。[4]


  

  宪法委员会是不是“真正的法院”?从事比较宪法学研究的学者对此一直争论不休。我们知道,宪法委员会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最初设立宪法委员会,目的是为了保护戴高乐将军所创立的新的行政权力免受议会的侵犯。从1958年设立到70年代,宪法委员会的工作仅限于“分权”问题和选举争议问题,人们并没有认识到它是一个重要机关。在70年代,有两个事件使宪法委员会名声大起,一个是被某些人称为法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一个是1974年的改革。[5]这两个事件的影响在戏剧般扩大,使宪法委员会的政治作用越来越大了。


  

  宪法委员会这一引人注目的发展,引起了关于委员会法律性质的大争论。有人认为宪法委员会是政治机构,有人认为是司法机构,并都为自己的观点寻找论据。然而,争论归争论,有一个基本事实我们必须承认:宪法委员会确实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它本身就是一个特殊的政治产物,只是到了70年代,其司法性才得到加强。被某些人称为法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裁决以及其后关于基本人权的裁决,使宪法委员会赢得了崇高的声誉,树立了人权捍卫者的形象,起到了许多国家的司法机关保护人权的作用。这是宪法委员会管辖权扩大的表现,也是其司法性得到加强的重要表现。其次,1974年的改革,把“提请权”赋予了反对党,为反对党在议会内与执政党或政党联盟进行斗争,提供了合法的手段,自此以后,宪法委员会已不再是执政党或政党联盟的私人机器,它成了反对党与执政党进行合法斗争的“公共场所”,也就是说,这次改革使宪法委员会名正言顺地独立于政治力量之外,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司法机关所应具备的地位,很难想象,没有宪法委员会在70年代的司法化发展,它会起到今天这样重要的作用赢得了这样崇高的声誉。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