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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监督的司法化

论宪法监督的司法化


On Judicialization of Constitution Supervision


李树忠


【摘要】我国宪法确立了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模式,实践证明,这是一个失效的制度设计。失效的根本原因不在于宪法监督程序不完善,而在于这一模式背离了宪法监督的本质。宪法监督是多数民主的“制动器”,唯有司法化的监督才能担此重任。司法性宪法监督与“议会至上”、“多数民主”是可以调和的。宪法是法律,然后才是最高法律,宪法的法律性也意味着宪法可以而且应当由司法化的机关加以适用。
【关键词】宪法;法律性;宪法监督;司法化;议会至上;多数民主
【全文】
  

  宪法监督问题一直是宪法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对此问题的研究历久不衰,概因宪法监督的重要性使然(历史和现实均表明,没有真正的宪法监督,就没有宪法);亦因我国至今尚未建立起合理有效的宪法监督制度使然。学界为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倾注了大量心血,其中不乏真知灼见。但笔者始终认为,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模式下,探讨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可能捍卫了我们认为不可动摇的原则(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却背离了宪法监督的本质,最终使这一理想的制度设计归于失效。多年来,人们一直期望制定一部《监督法》,以尽快结束宪法监督的窘境。令人失望的是,《监督法(草案)》对宪法监督和人大监督未加区别,在监督程序、监督法律后果等方面亦乏善可陈。现在是到了重新选择我国宪法监督模式的时候了。笔者认为,司法化的监督是宪法监督的发展趋势。


  

  一、宪法的法律性与宪法监督的司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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