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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费用的法律思考

  

  从经济的角度看,根据涉案标的额的大小确定应收取的诉讼费用似乎是合理的,律师和其他中介服务机构也大多采用这样一种费用收取的方式。但是,法院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性质与律师及其他中介组织有着本质的区别,而且从案件实际处理的过程看,涉案标的额的大小与案件的难易程度、与法院为之付出的劳动量、与当事人实际占用司法资源的多少等不一定成正比。司法保护是人类在正义的阳光下有尊严地生存的一种社会必需,而不是一种不必要的高消费,不应加征“高额的税赋”。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诉讼费用的收取,改变以往的计征规定,采用最高限额计征方法,即最高不超过10万元,这种方法应是一个好的改革方向。


  

  四


  

  诉讼费用问题的实质其实是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这部分费用在国家和诉讼当事人之间如何分担的问题。在法院进行送达或从事证据调查时所需的这部分审判费用和当事人费用由当事人而不是由国家负担这一点上,基本上不存在分歧意见[11]。从现代社会来讲,诉讼的全部费用由国家负担是不现实的,但诉讼功能的多元性也使我们不能让当事人自己全部承担诉讼的费用,毕竟司法机器的设立和运转纳税人已经作出了必要的投人,而纳税人共同投入建立的司法机器,不是每个人都一定能够实际利用的,社会也无法为每个社会成员都提供服务。为此,让能够利用这些司法资源的社会成员承担一部分诉讼费用,既是合情合理的,也能相应减轻没有利用这些资源的其他社会成员的负担。由此可见,向利用国家司法资源的当事人收取诉讼费似乎是一个天经地义的事,或者认为这主要是一个经济的问题,尤其是在一个经济尚不发达的国家,社会无法免费提供充足的司法资源,也无力全部承担司法机器的运转费用。但另一方而的问题是,在一个经济尚不发达的国家,人民普遍地无力购买和享用昂贵的司法资源,人们为此感到了忧虑。有学者指出,当事人进行诉讼,除了向法院缴纳一定的诉讼费用之外,个人根据自己的情况,可能还要聘请律师、鉴定人、翻译、还要支付证人的出庭费用等等,所有费用加起来,其数目相当可观。而且,案件涉及面越广、事实关系越多、案情越复杂、解决的难度越大,则需支付的诉讼费用就可越高。那么,对于实力雄厚的企业或个人来说,这些并不成问题。然而,对于资力浅薄的个人及企业而言,高昂的诉讼费用首先称为影响他们走向法院大门、接近裁判、接近正义的障碍;其次,即使他们能够走向法院,也未必能够获得权利的实现。因为昂贵的诉讼费用还影响他们与实力雄厚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力廿对比的平衡。可以说,诉讼费用问题首先涉及的是接近裁判权利的实现问题,它是一个诉讼程序问题,更是一个宪法问题[12]。也有学者指出,目前我国法院的收费相当不合理。起诉要交案件受理费,上诉还要交同等的费用,反诉要收费,到了执行阶段还得再交费③。原告的起诉不可能对诉讼的最终结果作很准确的预测,但原告却要依据自己的诉讼请求的数额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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