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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费用的法律思考

  

  胜诉的利益并不足以吸引人们趋之若鹜地去诉讼。首先,原告起诉不仅可能需要负费委托律师进行诉讼,还要向受诉法院预交诉讼费用,没有一定经济能力,这一步本身就是一个障碍。其次,即使胜诉由对方当事人负担预交的诉讼费用,但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而且诉讼的拖延是经常发生的),这部分费用所生孳息、的损失实际也是由原告人负担的;更为严重的是,执行难已是我国司法中的一大瘤疾,原告在经历艰难漫长的诉讼并获得胜诉后,如果不幸遭遇执行难,所诉请追索的实体权利不仅不能得以满足,预交的诉讼费用还要由他实际负担。有位张女士打了场名誉权官司,光案件受理费,一审、二审都交了6600元。事后,她在法院的电子触摸屏上查询发现,名誉权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仅为80元[7]。整场官司打下来,胜诉的张女士贴进去3万元[8]。公民杨建初在700多名消费者全权委托下,就爱立信T18、T28手机问题提起集团诉讼。为此,他丢掉了月薪上万元的高级白领工作,失业一年,自费8万元,失去了在跨国公司谋职的机会,贱卖了在广州的住房,一家三口无处栖身,直接经济损失达二三十万元。但法院拒绝了杨建初的集团诉讼的请求,并判决爱立信赔偿杨建初购机款、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6050元。扣除案件受理费3755元,实赔2295元。仅从本案判决赔偿的数额看,不仅远低于杨起诉要求的12万元,也远远低于爱立信方而企图私了的赔偿[9]。


  

  日本学者川岛武宣也认为,虽然不是主要原因,但是实际上要支付的诉讼费用和漫长的诉讼时间,使诉讼尤其是金钱诉讼即使胜诉也变得无意义,尤其通货膨胀不断发展的现状中更是如此。从我国司法实践的情况看,审判机关在工作作风方而也仍然存在着“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问题,绝大多数的原告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轻易尝试诉讼的[10]。事实上,根据我国法律,通过诉讼不可能获得什么额外的利益,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对欺诈销售和服务的行为规定了一倍的赔偿外,我们的法律并没有其他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诉讼的最好结果是权利人不再因诉讼而花费任何代价,法院对权利人的请求全面保护。且不说这种理想的愿望很难达到,即使达到也只是将受损的权益予以修补而已,并未获得比原权利更多的利益。诉讼的实际回报与诉讼的实际付出差距较大。


  

  怕滥诉而自觉非自觉地限制诉讼,是传统的厌讼、畏讼思想在作祟。在中国历史上,诉讼一直不被认为是正人君子的所为,主张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人往往被看作是刁民,帮助别人打官司的人也被称作讼棍。即使在虽然建立了现代诉讼法制的今天,无讼仍然是一种追求的理想境界。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厌讼已给了原告人过重的心理压力,近几年涌现出的打假勇士和维权斗士们也未能从诉讼中获得什么实际利益,而普通百姓谁敢动辄言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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