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当事人程序基本权利保障说。该说认为,在法治国家里,任何人都有利用民事诉讼制度解决自己与他人之间发生的争议的权利,即接受司法裁判的权利。国家负有平等地保障当事人程序基本权利得以实现的义务,禁止法院征收妨碍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裁判程序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认为,让贫困者承担的立案费和送达费若违反了宪法规定的正当程序原则,就属于违宪。巴西、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请求诉讼费用救助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社会权利。据此,宪法保障每位公民都不会因为经济原因而被法院拒之门外。比利时、德国、瑞卜等国从社会市场经济国家(福利国家)立场出发,将向贫困者提供诉讼费用救助作为国家应当承担的义务,其中包括对裁判程序费的免除。
(四)多元说。该说主张,让民事诉讼当事人承担裁判程序费的理由主要有三:其一,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或私权,在这个意思上,裁判程序费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如果转嫁为国家财政开支则不具有合理性,因为不能让全社会为少数人进行民事诉讼承担费用;其二,民事诉讼贯彻败诉人承担诉讼费用原则,这其中也包括裁判程序费的承担,让当事人承担裁判程序费具有督促当事人履行民事义务的意义;其三,当事人承担裁判程序费具有控制整个司法成本,防止当事人滥诉现象发生的作用[2]。
对于诉讼费用的收取,我国法律工作者通常认为有以下儿方而的意义:一是可以减少国家财政不合理开支,减轻人民不必要负担。因为,民事诉讼是当事人为了自身的利益而进行的诉讼,因此让整个社会来承担少数人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进行诉讼的费用,最终实际加重了人民的负担,于情于理也不相符合;二是有利于减少无理缠讼和滥用诉权的现象。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负担,这对于那些无理缠讼的人是一种约束,也可以促使当事人慎重行使诉讼权利,或促使其通过诉讼外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处理争议;三是一般由败诉方负担的诉讼费用负担原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裁民事违法行为;四是可以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因为如果其他国家向当事人征收诉讼费,而我国不征收,在国际交往日益频繁的今天,将会损害国家的利益[3]。1984年10月15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任建新就《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答《中国法制报》记者问时说,收取诉讼费用,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减少一些人的无理缠讼,也有利于增强审判人员的工作责任心。
三
仔细考察我国民事诉讼的收费情况,有些问题仍然值得我们思考,有些我们一直认为是正确无误的观点或许也还有再商榷的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