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办法》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规定、目前我国的民事诉讼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是案件受理费。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原则上对所有的民事案件都收取案件受理费。如果本案诉讼标的既涉及非财产性质又涉及财产性质,当事人应分别交纳两种案件受理费。其中,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分别收取10—100元人民币;财产案件的受理费则以诉讼标的额的大小,按依率递减原则加以收取的,即以超额递减率对诉讼标的额分段计算,然后将各段结果相加,其总数即为应收取案件受理费的数额。
二是程序申请费。是指当事人申请法院为一定的程序行为或开始非诉讼程序所交纳的费用。如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扣押船舶、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等。该项费用或按件计收,或根据被申请采取司法措施的财产金额的一定比例计收。
三是其他诉讼费用。该项费用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实际支出的由当事人支付的费用,只针对财产案件计收。包括: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先予执行实际支出的费用;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四是执行费用。包括: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除申请执行法院的执行文书外,申请执行其他执行文书的,根据申请执行标的的大小,按一定的比例交纳。
五是涉外案件诉讼费用及收费标准。通常情况下,外国当事人在我国进行诉讼与我国当事人同等待遇,因此该项费用只向对我国当事人实施不对等待遇的国家的当事人征收,是一种对等措施。
关于诉讼费用的收取问题,从国外情况看,原则上各国法院都向当事人收取不具有报酬性质的裁判费用,即相当于上述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诉讼费用。但当事人应否交纳具有报酬性质的裁判费,即相当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受理费,各国立法上和学理上有着截然不同的规定和解释,主要有以下一些规定和学说:
(一)司法无偿性原则。即当事人无须向法官支付具有报酬性质的裁判程序费,如现行法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无须交纳手续费。另外,法官和书记官用于本案的工作费用和书记官邮寄送达通知的费用也由国库负担。目前,在民事诉讼领域,部分国家对裁判程序费用适用司法无偿性原则,如哥伦比亚、墨西哥等国。
(二)国家无偿服务说。该学说认为,现代国家是租税国家,国家设立的任何一项制度都建立在国民交纳的税金基础上,并具有提供公共服务的性质,民事诉讼制度也是如此。由于纳税人已通过纳税方式预支了裁判程序费,因此在自己的利益受到他人侵害时,当然有权利作为本案当事人要求国家免费提供民事裁判意义上的服务。换言之,作为纳税人的当事人无须向法院支付裁判程序费,国家向当事人收取裁判程序费实质上构成双重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