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费用的法律思考
邵俊武
【摘要】诉讼费用是对实际利用了或者更多利用了公众购买的司法资源的社会成员所征收的一种调节费,山于诉讼实际上兼具个体维权和实现社会整体正义的双重功能,因此,不宜将诉讼所发生的全部费用转由实际利用司法资源的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的收取也不应与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有偿服务收费适用同一规则。我国现行诉讼费用制度参照商品经济模式和规则的做法值得探讨。
【关键词】民事诉讼;诉讼费用;权利保障;社会正义;成本负担
【全文】
有社会就不可避免地要发生各种民事争端和纠纷,在一个法制的社会,为了处理社会可能发生的各种民事争端和纠纷,法律除了允许当事人依据法律自行协商处理以外,国家还建立有专门的机制进行调整。在国家建立的处理各类民事争端和纠纷的机制中,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机制就是审判机制以及国家为此建立起来的法院审判系统和法律体系。然而,不论哪一种解决问题的方式都不可避免地需要付出相应的代价和必要的费用。如国家启动司法机器运转进行各种诉讼活动所需的费用、当事人委托代理的费用、进行诉讼上调查的费用、文书材料费用、差旅费用、误工收入损失等等,都可能是处理和解决一个具体纠纷所必不可少的。在民事诉讼中,围绕着具体案件的处理所花费的这些费用,有些我们己经通过其他方式支付了,譬如建立和保有一套司法系统的费用以及维持该系统基本运转的费用等。由于司法资源是社会成员通过税收的方式已经统一购买了的一种国家保障措施,因此,由部分实际利用了这些公众共同拥有的司法资源的社会成员,在诉讼时支付一定的费用是合理的,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现代世界各国通常都规定,在具体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诉讼的当事人还要补充向国家交纳一定的费用。通常我们将这部分费用,称为诉讼费用①。
根据(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的解释,从一般意义上讲,诉讼费用应当是指进行诉讼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在民事诉讼中,诉讼费用是指进行民事诉讼所应当支出的各种费用。它应当包括国家为此支出的费用,即国家诉讼费用,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向法院交纳,为进行诉讼所必需的法定的费用。诉讼费用包括两大类:案件受理费和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实际开支。前者具有国家税收的性质,为国库收人。后者由法院收取,用于补偿实际支出[1]。《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07条对收取诉讼费用的问题作了原则规定,(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条也规定,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人民法院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