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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在的冲突与对立:诉讼费用制度与周边制度关系考

  
  
  
  
  
  
  
  
  
  
  
  
  
  
  
  
  
  
  
  
  
  
  
  
  
  
  
  
  
  
  
  
  

  
286.8

  
410.4

  
24.9

  
722.1

  
39.7 %

  
60.3 %

  
56.8 %

  
2002

  
389.5

  
465.4

  
95.9

  
950.8

  
41.0 %

  
59.0 %

  
48.9 %

  
2003

  
471.7

  
433.9

  
114.8

  
1020.4

  
46.2 %

  
53.8 %

  
42.5 %

  
2004

  
464.8

  
512.2

  
167.7

  
1144.7

  
40.6 %

  
59.4 %

  
44.7 %


  

  地方政府财政如此的拨款力度,对于一个法院的正常运转到底是一个什么概念呢? 以该院为例,财政拨款的数额大致与该院的人员经费相等。该院2000 年至2004 年财政拨款总额为1884.8 万元,而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经费) 则达到1945.7 万元,财政拨款不足以支付人员经费的额度达到60.9 万元,占同期人员经费支出总额的3.1 %(见图三) 。这部分差额就需要诉讼费用予以弥补。类似情况不仅发生在湖南省,在其他地区也同样存在。据山西省高级法院的调查显示,山西省各级财政对法院预算内拨款基本上只能保证人员经费及少量的公务费,贫困地区的情况则更加严重。[18]


  

  图三:2000 - 2004 年财政拨款与人员经费对比表     单位:万元


  


  


  
  
  
  
  
  
  
  
  
  
  
  
  
  
  
  
  
  
  
  
  
  
  
  
  
  
  
  
  
  
  
  
  
  
  
  
  
  
  
  
  
  
  
  
  
  
  
  
  
  
  

  
年 度

  
人 数

  
财政拨款

  

  
人员经费

  
财政拔款与人员经费两者相抵

  
人员支出

  
离退休经费

  
2000

  
158

  
272.0

  
186.6

  
29.2

  
+ 56.2

  
2001

  
155

  
286.8

  
218.7

  
34.5

  
+ 33.6

  
2002

  
131

  
389.5

  
411.7

  
24.8

  
- 47

  
2003

  
137

  
471.7

  
433.9

  
13.0

  
+ 24.8

  
2004

  
131

  
464.8

  
557.6 

  
35.7

  
- 128.5

  
合 计

  
1884.8

  
1808.5

  
137.2

  
- 60.9


  

  2. 法院从地方政府获取财政资源有限性的原因分析


  

  其一,地方财力本身不够雄厚“, 有心无力”。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财政保障能力差别很大,尤其是中西部贫困地区财政保障能力更差。为了摆脱财政困难的局面,许多地方都将有限的资金投入到能够产生直接经济效益的工作中,而尽可能推托对法院的财政保障责任或鼓励法院向当事人获取。此外,根据我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做到收支平衡”。有些地方虽然财力较为宽裕,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地方财政在坚持“预算平衡”的同时,已经走上了“钢丝财政”之路。“钢丝财政”是指地方财政过分依赖于单一的财源,财政运行风险重重的现象。财源的单一,使得地方政府将税利的征收重点集中在一个或几个企业。如红塔集团每年提供的利润和税收占云南省财政投入的60 % - 70 %;山东省蒙阴县银麦集团、鱼台县孔府宴集团都大约提供当地财政收入的90 %左右。[19]“钢丝财政”的困扰,也使地方政府即便想改变法院的保障能力,也有心无力。其二,地方政府动力不足,“有力无心”。从该院所在地的财政情况来看,从1990 年至2004 年间,该市财政总收入从10463 万元增长到120061 万元,十余年间增长了11.5 倍,政府可用财力大大增强(见图四) 。2002 年至2004 年三年间,该市财政总收入增长了69.3 % ,本级财政支出也增长了43 %。但与此同时,对法院的财政拨款仅增长了19.3 %。虽然实行所谓综合预算管理,但由于采用基数加增长的预算编制方法,而没有实施零基预算,地方财政拨款与法院诉讼费用收入并没有脱钩;所谓财政拨款实际上仅仅只是按照基数加增长的方式拨出的“人头经费”,“收支两条线”根本就没有得到完全的落实。法院的“皇粮”仍然不保,直到2002 年之前,该院每年都出现财政赤字(见图五) ,人均收入在该市也处于中等偏下水平。地方政府之所以在财政供给能力进一步充实的情况下,对法院的财政保障能力仍然难尽人意,恐怕是利益因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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