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常年要饭的安徽小岗村的村民们,冒着坐牢的危险,率先创造出“大包干”的生产经营模式。由于受到邓小平、万里等领导人的支持,承认农民土地经营权的“大包干”迅速在全省和全国推广实行。几年之后,“包”字进城,开启了新一轮企业经营权和产权的改革以及后来的市场经济改革。产权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市场经济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就是国家制定颁布了保护公民财产权的《物权法》。
按照原教旨的党权国家理论,作为生产资料性质的企业产权只能归国家所有,私人占有就是走资本主义道路,必须予以剥夺和打击。《物权法》标志着国家权力在经济领域向私人作出重大让步。正因为有了这种让步,才有了中国的市场经济改革和三十年的经济快速发展,国家才更加强盛,人民生活水平才有了很大提高。
但是,物权只是人权的一部分,人权没有保障,物权难免受到损害。由于只见物不见人,只有《物权法》而没有《人权法》,中国的经济越向前发展,官与民、贫与富以及权力腐败、环境污染、经济结构失衡等各种矛盾和问题也越突出尖锐。这些矛盾和问题很多都是由党和国家权力越位干预经济社会事务,与民争利,侵害公民权利造成的。
党的职能是组建政府,政府成立后依法行使权力,党就不应再指挥干预政府了,仅从减少行政成本的角度来说,党作为一个常设的权力机构也没有必要与政府同时并存了;企业的投资和经营是公民自主的市场行为,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监管市场、提供服务,而不应具体干预企业活动;教育、卫生、文艺、新闻、出版等社会公益事业可以让公民自治管理,也不应由政府全盘包办。简单地说,就是应当“党政分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
反对以党治国是邓小平的一贯主张。早在二十多年前,针对党权国家的弊端,邓小平就曾提出:“党要善于领导,不能干预太多,应当从中央开始。这样提不会削弱党的领导。干预太多,搞不好倒会削弱党的领导,恐怕是这样一个道理。上次找几位同志谈经济工作的时候,我提到要注意政治体制改革,包括党政分开和下放权力。……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治体制的改革。”然而,二十多年过去了,我们看到的却是,党对政府、人大、政协的控制不是放松了,而是更严密了;党和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加了,各级党委和政府几乎成了招商引资、投资立项、买卖土地的承包商。
权力与资本(包括土地)相结合是导致权力腐败、贫富差距扩大的主要原因,最终必然激化官与民的矛盾。最近几年,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度越来越高,由政府强拆强占土地而补偿不合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也与日俱增,每年多达数万起。当居民的利益受到侵害时,不但上访上告无门,反而因上访上告而遭到打击迫害(殴打、劳教、送精神病院等),使矛盾进一步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