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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乌坎出发——中国第三次农村包围城市

  

  按照原教旨的党权国家理论,作为生产资料性质的企业产权只能归国家所有,私人占有就是走资本主义道路,必须予以剥夺和打击。《物权法》标志着国家权力在经济领域向私人作出重大让步。正因为有了这种让步,才有了中国的市场经济改革和三十年的经济快速发展,国家才更加强盛,人民生活水平才有了很大提高。


  

  但是,物权只是人权的一部分,人权没有保障,物权难免受到损害。由于只见物不见人,只有《物权法》而没有《人权法》,中国的经济越向前发展,官与民、贫与富以及权力腐败、环境污染、经济结构失衡等各种矛盾和问题也越突出尖锐。这些矛盾和问题很多都是由党和国家权力越位干预经济社会事务(即邓小平说的“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 ),与民争利,侵害公民权利造成的。


  

  党的职能是组建政府,政府成立后依法行使权力,党就不应再指挥干预政府了,仅从减少行政成本的角度来说,党作为一个常设的权力机构也没有必要与政府同时并存了;企业的投资和经营是公民自主的市场行为,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监管市场、提供服务,而不应具体干预企业活动;教育、卫生、文艺、新闻、出版等社会公益事业可以让公民自治管理,也不应由政府全盘包办。简单地说,就是应当“党政分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


  

  反对以党治国是邓小平的一贯主张。早在二十多年前,针对党权国家的弊端,邓小平就曾提出:“党要善于领导,不能干预太多,应当从中央开始。这样提不会削弱党的领导。干预太多,搞不好倒会削弱党的领导,恐怕是这样一个道理。上次找几位同志谈经济工作的时候,我提到要注意政治体制改革,包括党政分开和下放权力。……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治体制的改革。”然而,二十多年过去了,我们看到的却是,党对政府、人大、政协的控制不是放松了,而是更严密了;党和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加了,各级党委和政府几乎成了招商引资、投资立项、买卖土地的承包商。


  

  权力与资本(包括土地)相结合、官与商相勾结是导致权力腐败、贫富差距扩大的主要原因,最终必然激化官与民的矛盾。最近几年,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度越来越高,由政府强拆强占土地而补偿不合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也与日俱增,每年多达数万起。当居民的利益受到侵害时,不但上访上告无门,反而因上访上告而遭到打击迫害(殴打、劳教、送精神病院等),使矛盾进一步激化。


  

  居民的利益和产权受到侵害的根本原因是,政府不是民选的,很难设身处地为居民着想并主持公道,而处于弱势的居民们也没有监督制约政府以及与政府平等谈判、博弈,寻求公正解决的合法途径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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