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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思维方式下的民权意蕴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如代议制、选举制、分权制、财产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制定在形式上都是为了在根本法的层面上保护国民权利的。民权思想的确立,可以在制度层面上将国家所有制改变为人民、国民所有制。人民主权观念的确立应该是最大的贡献。“五权宪法”可以说是中国早期民权观念的制度归结。孙中山先生吸收了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三权分立制度的基本精神,同时又认为该种制度所存在的诸多缺陷和弊端,所以提出了“五权宪法”。在人民与国家机关的关系方面,孙中山坚持民权为本,权能分开的原则。在各国家权力系统的关系方面,他选择了以权力分立和权力联结为主要内容的权力制衡原则,幻图使既相独立又相关联的五权能有效地保证国家政权的正常运作。尽管“五权宪法”最后沦为一权(行政权)独大的局面,但在该宪法中设计的各种宪法制度、行政制度等还是在文本上体现了保障民权的思想。保障民权思想一旦成为历史潮流,其对后来的统治者在立宪方面就有了相当的警示作用。


  

  民权理念入宪除了对国家法结构产生一定的积极作用外,民权还能成为传统民本思想向当代人权思想转化的中介。民本思想贯穿中国传统法文化发展的始末,是儒家传统文化的精华所在。自西周始一直到近代,主流意识形态里一直都在重复着“民”这个本。近代民权得以产生,一方面吸收了西方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的思想,同时也借鉴了传统的民本观念。当然,“民权”与“民本”是分属于两种本质不同的思想体系和政治体制。“‘民权’属近代民主启蒙思想体系,以近代立宪政体为载体;‘民本’属古代儒家仁政思想体系,以君主政体为载体。”[18]中国的民本思想不能解决政权来源的合法性问题,因为“民”在古代始终是处于被支配、服从的地位。民权思想的产生,出发点是要得出“主权在民”的结论,为民众权利来源的获得找一个合法的根据。


  

  尽管民权与民本其实质不同,但两者之间还是有相通之处。传统民本文化其出发点和归属都是在维护“君”本,可自古以来民心的向背却是决定君权合法性的最重要的依据,对民意的重视事关政权的稳定。这种传统的民本文化与西方的民主思想存在诸多形似之处,所以在近代能比较容易地使民本导向了民主或民权。另外民权之“民”与民本之“民”都是指抽象的“群”概念,民权概念的产生可以说是蕴涵着丰富的传统文化色彩。


  

  近代民权与西方民主含义最为接近,日文中的“民权”即为“民主”。[19]孙中山既主张“民权”,也使用“民主”一词,但两者的涵义还是不一样。谢放考证了戊戌前后国人使用“民主”与“民权”词汇时,实应具有不同涵义。[20]特别是我国古代所言之“民主”与现代“民主”意思相差很大,“《尚书》上的民主,是为民之主或替民作主的意思,它与我们现在所说的民主不但截然不同,而且完全相反”。[21]在近代,用“民权”取代“民主”并不纯粹是用词选择的问题,而是有着极为深刻的社会根源。国人在接受西方的“民主”思想时其逻辑非常特别,有着一条与西方截然相反的理路。西方人先是有了一些自由思想的传播,对个人价值、个性解放的宣扬,然后才根据需要对政体制度进行变革。如君主立宪制、民主共和制的产生等。而在近代中国,国人先看到的是西方的政治制度,要求开设议院,高呼立宪,却并没有真正对个人进行思想上的启蒙,并没有让人们真正了解何谓自由、平等。在这样一条路径下,“民主”思想被带入了中国。当西方的“民主”被理解为“人民作主”,即“人民统治国家”之意时,显然与中国古代“民之主”即“君主”[22]直接对立起来。为了避免和当时的君权发生正面冲突,思想不至于太过激进,国人于是选择“民权”来替代“民作主”之“民主”概念。“民主”既然指“人民作主”,当然是指人们的全部权利。而“民权”思想的含糊表现在对“权”的理解上,既可以理解为全部权力,也可以解释为部分权力。如果理解为全部权力,那就等同于西方的“人民作主”,这就会表现为直接反对君权了。当民权被解释为“人们的部分权力”时,就会起到既反对君权的效果,又有了与君权共存的空间。这种变通方式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出现应当是可以理解的。因此,“民权”与“民主”进驻中国之后在很长时期受到了不同的礼遇,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究其根本原因是西方民主是以个人为起点,建立在人的自然权利说与社会契约论之上的一套制度。而民权则是以“群”为起点,首先被当作解决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矛盾的一种工具。当然,由民权发展为民主也并非不可能,因为他们追求的是同一个目标—权利。如果民权将以追求集体权利本位转变为以个人权利为本位,那么民权离民主也就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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