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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思维方式下的民权意蕴

  

  随着“大一统”思维的不断深化,这种片面地强调“一”而否定“多”思维特征决定了“德刑一体”、“权制断于君”的法权分配,以及大一统的法律追求。由于中国古代是家国一体,亲尊合一的社会,因此,在家族内奉行的是“亲亲”父为首,父权一统族内权力。与此相应,“尊尊君为首”是在国家法律领域内,一切社会成员必须服从位势高于自己的“官吏”。由“天人合一”而派生的无上君权,和由“亲贵合一”从一个权力中心发源、由上而下的权力传递,形成了中国传统的权力一元化模式。


  

  传统的权力分配模式决定了国家利益、皇权利益永远处于主导和支配的地位,个体权利的存在只能以履行宗族义务和国家法律义务为前提,官府国家对个人民众的法律许可范围决定其权利的多少。这绝然不同于西方的“法不禁止即自由”的人权原则。由此可看出,近代民权的性质相对于君权来说,它们是支配和服从的关系,断不是生来就有的自然权利;就其范围来看,至高无上的君权制定的法律权利究竟会有多少施舍给民众,“子民”们毫无发言权。


  

  被当作人权观念引进的民权概念是发生在清朝末年抗敌御辱、保家卫国的特殊历史背景之下的。因此,民权概念完全被改造成了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一个政治术语。这与西方近代诞生的人权理念相去甚远。人权观念的产生与人权思想的发展促进了近代自由主义国家的建立。保护人的天赋权利的人权理论成为了近代国家建立和政权存在的合法性来源之基础。而近代知识分子对民权的理解却始终不能脱离中国固有的传统思维理念,民权作为一种政治口号被广为传播,民权工具价值被特别凸现。对西方民主、宪政有着充分了解的严复、梁启超等思想家在理解民权时也不能脱离中国传统的思维模式和社会现状。王人博教授对此做了精辟的分析:“在梁启超的思想里,民权本身并不构成独立的价值,他所关切的是‘民权’对国家强盛的意义。只有当‘民权’能为国家富强带来好处时,‘民权’才会被置于一个凸现的地位。……民权是梁启超从西方宪政文化中发现的对解决中国目前困境的最有用的东西之一。”[17]在近代史上,很多国家相继走上了民主、宪政之路,尽管当时所发生的社会历史条件不可能绝对相同或相似,但为了改变落后的国家现状应是基本相通的。近代史上的中国在引进西方的人权、宪政制度时发生了如此大的偏差,究其原因,传统文化的深层结构—思维模式起了关键性的作用。


  

  总的说来,受传统思维方式的影响,近代思想家们对民权性质的认识存在严重的不足。由君权导出的近代民权始终是处于被支配和服从的地位,民权所表达出的“民”的利益也自始形成不了其独立的地位。真正能保障和实现人民利益的是现代主权观念的确立,以及与之相联系的一种社会契约理论和一套健全的政治制度。民意的表达必须有其畅通的渠道,民权的实现有赖完善的具体制度作保障,当然这在中国近代史上几乎不可能的。


  

  三、民权引入的历史价值


  

  自民权概念在近代史上被引进中国后,统治阶级在形式上还是有限的采纳了西方这一先进的制度理念。从晚清颁布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起,到南京国民政府1946年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短短的几十年时间,近代史上颁布的宪法宪法性文件都无一例外的将民权作为一种制度载入了文本宪法。民权思想入宪对国家法结构的变化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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