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直观外推”的思维方式与民权之从属性特点
中国传统思维模式可以称之为“直观”的致思模式,是以非逻辑、非理性为特征的,这是与逻辑分析思维发达的西方文化截然不同。这种思维方式强调主客体的统一,反对将主客体二元对立。典型表现就是《易经》中的阴阳观。阴阳的本义是两极对峙,互移变化和二合为一成为整体。如果在分析逻辑思维的基础上,以概念的界定为前提,运用阴阳对立的观念,可用于说明事物内在的矛盾运动。但中国阴阳观,是紧附着主客体兼容、部分与整体互摄的思维模式之中的,因而导致了模糊直观的外推式致思方式。[11]该思维不存在确定的逻辑规则,主要运用比、兴、赋的方式,进行直观联想。传统思维模式对事物认识方法单一,不能将认识对象从所属整体事物中独立出来,认识主体缺乏对认知对象进行逻辑化的认识过程,因而很难达到对事物进行本质认识的程度。这一点反映在传统哲学上,突出表现就是缺乏“定义”这一范畴体系。这种以中国古代哲学为基点的思维方式也被称为意象思维或形象思维,这与西方哲人探索事物本质规律的分析抽象思维性格不同。
民权在近代是个模糊的概念。对民权的解释没有统一的定义。“民”究竟包括哪些范围,是国民、臣民、人民、平民还是具体个人不清楚。“权”是指权利还是权力,亦或两者都包括?如果指权利,是指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还是具体指参政、议政、选举权等都不清楚。在不同的语境中,对该词含义的把握要因人而异。这与我国传统思维模式缺少思辨的逻辑推理形式密切相关。
“民”在古代一直是依附“君”而存在。民之“权”不是与生俱来的,因而对民权的理解,近代知识分子首选用古代的民本思想来附会民权概念是中国传统思维模式所起作用的一个典型反映。这种以直观外推的思维方式比附而成的民权概念不是一套独立的权利话语系统。近代中国产生的民权是与封建君权相对的,“民”的权利派生于君主权力,这是由中国古代数千年以来形成的国家权力观所决定。对国家权力合法来源的文化分析,中、西方持有截然不同的观点。西方法律文化将国家政治权力归诸于物权,认为权力是自下而上传递:物权—个人权利—国家权利。在我国的传统文化观中,一个合法国家政权的来源是最高统治集团“德”性。有“德”的统治者,配天革“命”,解民于倒悬,获得了民众的支持,自然获得了管理全社会的权力。因此,中国文化对国家权力来源的认识与西方是相反的,权力自上而下传递:国家政权—个人权利—物权。[12]近代产生的民权概念正是符合中国传统权力观的认识。民权不是人们生来就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是由国家权力派生出来的、第二性的权利。这可从以维护皇权统治为核心的权力本位和民本意识的中国传统政治文化里得到分析。除此以外,中国近代皇帝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是最高统治者。皇权来源于上天,皇帝是上天的使者,是受上天的委托而不是民众的委托来治理国家的,也就是“朕即国家”。皇权对民众来说是不可抗力,民众权利都是由皇权所派生。自古以来皇帝都会赋予民众一定的权利,重民、爱民的民本思想也一直是古代主流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但是古代的民本思想绝不是现代的民主思想,我国传统政治文化中宣扬民本思想目的是要解决历朝历代政治统治的合法性问题。任何政权的维护都必须依靠民众的支撑。“民惟邦本”是从正面阐述民的重要性,着眼点是“邦”。“庶民若水,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从反面阐述水的重要性,着眼点为“舟”。稍有头脑的统治者都清楚这个道理:最低限度的物质生活需要是安定民心的底线。这种以统治稳定为合同对价所演绎出来的“民以食为天”一直唱响于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