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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思维方式下的民权意蕴

  

  二、民权与中国传统思维方式关系之辨


  

  从郭嵩涛正式使用“民权”一词到现在,已过去一百多年了。为什么近代中国的士大夫们在翻译、介绍近代西方文化中“人权”一词时会突然更改成“民权”呢?“民”与“人”的区别不只是文字表述的差异,而是具有深刻的文化内容。“一种文化对另一种文化的‘误读’现象在世界文化史上是常有的,正如中国文化使中国思想家们曲解西方文化一样,西方的思想家们也存有对中国文化的错位。”[4]这种“误读”现象只有从传统法律文化的角度才能得到合理、有力的解释。


  

  法律文化是一定民族从历史传习中获得的、要求个体按特定模式进行法律实践和法律思维的指令系统。中国法律文化依赖中国传统思维方式而存续。思维方式是反映一定阶段人类认识能力和思维要素的结构和方法论原则,包括思维模式,致思途径,价值结构和情感方式等四个维度。思维方式处在民族意识的深层,规定着法律文化基本范畴。以《易经》模式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思维方式,规定着中国传统思维模式的模糊性,致思途径的意会性,循环往复论,和价值观念的一元主体论。[5]


  

  中国近代的思想家们在传统思维方式的影响下,对民权概念进行了中国化的改造,使民权概念附会了中国传统文化的诸多意蕴。主要表现为:


  

  (一)“天人合一”思维模式与民权概念的整体性特征


  

  “天人合一”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个基本命题。对“天人合一”的理解,自古就有经典的阐释。按董仲书的解释:“天”就是指自然界,“人”即指人类。“合一”就是指自然与人类和谐相处。他说:“天人之极,合而为一,分为阴阳……”将“天人合一”的命题明确表述出来的则是宋代的理学家张载,其言:“天人合一,致学而可以圣……”。[6]“天人合一”代表的是一种整体观,但又是模糊的,它强调的是“天”与“人”混元一体,个体“人”则依附于自然,消解于“天”中。以老子、庄子为代表的道家学派集中体现了这种整体观。“天下万物生于有,有生于无。”[7]“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与我为一”[8]主客体不分、主客体兼容是“天人合一”思维模式的主要特点。这种思维模式虽然注意了整体直观以及对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但由于缺乏形式逻辑的分析手段,从而使得一个概念不能确指对象的属性,主体对客体的把握在思维中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因而主体对客体的认识就只能是感性的而不可能是理性的。[9]


  

  受该思维模式的影响,近代民权概念表现出一种强烈的整体性色彩。君民二元关系是古代政治理论的基本模式,“民”指称的是君主统治下臣民整体性的社会存在。近代思想家们对民权含义的阐述也是遵循了这种思维模式。提出民权的目的是为了压制君权,因而民权之“民”由过去受君支配的对象,调整为“民”作为主动支配地位的整体来看待。梁启超在《新民说》中反复阐述的“民”是一个“群”的概念,为此,梁启超专门写了《说群》一文。张灏先生认为,梁的群概念是一个主要受西方社会团体组织合政治结合能力的事物所激发的概念。其含义主要有三:一是带有整合的意思,即如何将中国人集合起来组成一个有凝聚力的政治实体;二是指政治参与,即一种合理的政治实体能够容纳什么样的社会分子参与;三是指政治共同体的范围,即中国是否应组织为一个民族国家。[10]梁启超认为宇宙中一切事物的生存都得依赖合群原则,“民”只有团结起来,聚合成一股力量,才能在竞争激烈的社会环境中生存。个体人之权利基本上被湮没在集体、国家之中。孙中山先生在论述其民权思想时,将“民”也认为是一个整体性概念。他论述的集体权利远远强于对个体权利的阐述,认为革命的目标在于实现人民主权,达到理想化的全民政府。我国知识分子传统上都是为了“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所以从功利主义角度提出的民权观自然就缺少科学、理性的色彩,作为救国工具之一的民权被赋予的集体性就格外醒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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