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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思维方式下的民权意蕴

  

  延绵了几千年的封建王权统治被西方的坚船利炮和先进的制度观念摧毁以后,近代中国的知识分子处于重重矛盾之中。痛苦抉择之后终于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只有以保障人权为最终目的的西方宪政制度才是救国御侮的唯一办法。于是自清末开始的立宪运动一直到新中国成立前的这一段时间里,民主、宪政、人权思想慢慢地扎根于中国大陆。但是,国人在外来西化观念的洗礼下,内心深处总会受根深蒂固的传统文化影响。民权概念就是西方人权理论在中国近代社会的变种。


  

  引进民权的最初目的是为了救亡图存,所以当近代西方的人权理论一进入中国,民权就被人为的改造成独具特色的中国概念。首先是民权体现出强烈的政治性。由于几千年以来君主一元权力派生体制在近代遇到了极大的困难,西方的“民权”思想被当作反君权、易天下的一种革命工具引人中国,所以这种以变革根本政治体制为目标的举动使民权观念从一开始就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其次,民权的不完整性。自古以来,中国“民”的权利,是由“天人合一”而派生出的至高无上的君权分配下来的。古之“民”权的获得只是统治阶级为了稳定其统治而给子民们能基本生存的一种物质交换。这种对价仅仅是经济上的而不包括政治上的权利和自由。可是到了近代,在救国排满的历史重任下,经济权利不得不让度政治自由权从而退出了人们的视野。“民权就是人们的政治力量”为孙中山的基本观点。当然,“民”之政治权利也是要被限制的,“民智未开”成为了近代众多思想家剥夺“民”之政治自由权的最好借口。而近代西方产生的人权理论,是包含经济、政治、文化等多个方面的权利系统理论。再次,民权的公权力性。中国传统上是没有国家观念和国家意识的,只有天下与朝廷之别。所谓“天下”是不带国家观念之世界主义,而朝廷即国家则为君主所有。[3]近代提出的推翻“君”国建立“民”国与消灭君权确立民权,说明了“民”国的国民负有国家存亡之责任观念,那民权则具有“公权力”的性质了。这里的“民”是指群众,即社会的大多数民众,而不是指单个具体的个人。民权是集体权利而非个人自由。近代史上的民权斗争是一种权力争斗,而不是权利斗争。因为权利斗争的目的不是相互吞并或取而代之,而是维护或争取权利。权利斗争的结果往往最后彼此达成一种妥协,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我国近代史上连年的军阀混战表明,争取“公权力”之民权还得采取以武力为最终手段的极端方式来解决权力之争。这种权力更替方式恰恰是中国传统上易姓革命的最典型方式。


  

  至此,我们可以概括出近代民权概念的大致含义应该包括这些方面:1.民权表达的主要是一种集体权利而非个人权利,并且反帝反封建斗争需要使民权着重表现为民族生存权、自决权;2,民权表达的主要是一种积极权利而非消极权利和自由。孙中山认为民权就是民众主动地、积极地治理国家的权利,所以民权是必须通过不同阶段的训练来获得;3.民权表达的只是一部分权利,并且主要是一部分政治权利。而为生存所必需的最低经济权利在近代由于救国任务已黯然消退;4.民权的“权利”义务化。与“天赋人权”相反,民权之“权”的获得是以“为国尽忠”为前提,对民之权利设置了诸多限制条件;5.民权表达的是非契约化权利。由上及下的权力一元化派生模式决定了民只能处于顺从、服从地位,非契约的、不平等的民权理论最后只能导致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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