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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上的协调思想

  

  另外,“国家协调论”认为,国家协调行为具体包括两大类行为,即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监管行为。这与目前国家强调的政府应具有的“宏观调节、市场监管”等职能是一致的。由于大量博弈行为的存在,使得国家在从事上述协调行为时,会发生大量的“协调成本”,这些协调成本其实是广义的交易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据此,国家是否应当协调,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协调,不仅要考虑提供公共物品的必要性问题,而且要考虑协调成本的大小,这直接影响着国家的协调能力或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国家从事协调行为的具体选择,因而对于具体的经济法制度安排具有重要意义。


  

  以上是基于协调思想,在经济法领域里会形成的一系列重要的范畴,这些范畴都涉及协调的问题,是“国家协调论”特别关注的,同时,也给整体的经济法研究带来了许多启示。例如,对于协调主体、协调能力、协调成本等问题尤其需要注意,因为经济法的重要功能,就是要使整体的经济运行更加“经济”,因而要降低交易成本或协调成本。同时,为了实现“有效协调”,需要提高国家的协调能力,也需要充分考虑协调受体的博弈,通过各类主体利益的协调,来推动经济和社会的有效运行和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法的调整目标。


  

  结论


  

  随着经济法研究的深入发展,学界应当重视对学术思想的研究。协调思想作为一类重要的经济法思想,在诸多经济法学说中都有体现,贯穿于经济法理论的各个重要领域,在“国家协调论”中体现得尤其突出。尽管“国家协调论”所蕴含的学术思想非常丰富,但协调思想无疑具有重要地位。全面理解其中的协调思想,有助于解决经济法领域的许多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对整个学界的经济法研究都有重要的启示。这也是本人不揣浅陋,力图对精深的协调思想进行些许探掘的重要原因。


  

  本文所关注的协调思想大抵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广义上的一般意义的协调思想,另一类是经济法上的“国家协调论”对于“协调”的具体思考,后者是一般协调思想在经济法理论中的一种具体体现。在整个经济法研究中,两类协调思想都需要高度重视,并且,在“国家协调论”中,实际上也非常重视一般意义上的协调思想。


  

  强调协调思想,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的“高级性”,发现经济法调整与其他法律调整的“关联性”,进一步揭示经济法的“现代性”。此外,协调思想在诸多经济法理论中的体现,极大地增进了经济法理论的共识,带动了许多重要的经济法理论问题的解决。因此,如果能够全面理解和贯彻协调思想,则对于经济法本体论、价值论等诸多认识的深入,对于规范论、运行论等诸多问题的解决,都具有重要意义。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协调思想给经济法研究带来的许多启示,不仅有助于解决一系列悬而未决的重要理论问题,而且,也有助于挖掘经济法理论中蕴涵的各类重要的学术思想,这对于推进学术进步,促进理论融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还有助于推动中国的经济法学派的形成,推进经济法理论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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