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整体的协调,同经济法的法益保护目标,经济法的理念、价值等都直接相关,对此,各类经济法理论也都较为关注。例如,“国家协调论”强调,经济法、经济法制、经济法学都分别是一个系统,运用整体分析方法,就是要把上述系统分别作为一个整体展开研究[16],这些对于经济法、经济法制、经济法学的内外协调,对于各类主体利益的协调等,都是非常重要的。
第二,级次协调问题
经济法的调整涉及非常广阔的时空范围,因而协调的级次也会不同。例如,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协调、不同级次政府的利益协调,等等,都会涉及不同级次的协调。
此外,在经济法研究中,还需要关注国内与国际两个不同的级次,研究国内与国际的协调问题。无论在经济法还是国际经济法领域,都涉及协调的问题。经济法的协调思想,是通用于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的。所以,在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国际社会普遍认识到加强政策协调、制度协调的必要性;反之,如果政策和制度不够协调、相互冲突的话,就会给整个世界经济运行造成负面影响。“国家协调论”的协调思想,在国际经济法中是同样适用的[17]。
上述国内与国际两个不同层面的协调,对于现时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启示是:国际经济法层面的国际法律协调,虽然体现了各国的一种妥协,但毕竟是以各国的国内法为基础的。因此,国内法理论必然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国际法理论。如果能够把经济法的理论应用于国际经济法研究,就会有效促进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当然,国际经济法的理论和制度的发展,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经济法的理论和制度发展。上述相互影响,在经济法的各个具体部门法领域也都有其体现。例如,在税法与国际税法、金融法与国际金融法、竞争法与国际竞争法等领域,都存在类似的情况。
第三,结构与功能协调问题
一般说来,特定的结构会产生特定的功能,系统内部的结构与功能的协调非常重要。为了使经济法具有特定的功能,完成特定的任务,就需要在经济法不能体现某些功能的时候,调整经济法的结构,使结构与功能实现之间更加协调,从而实现结构与目标的内在一致。
在结构调整方面,既涉及经济法的部门法结构的调整,也涉及具体制度的内在结构的调整,包括主体结构、行为结构、权义结构与责任结构的调整。只有使各类结构更加协调,才能更好地实现各类经济法制度的整体功能,这对于经济法的制度建设,尤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结构与功能的协调问题,其实是非常基本、非常重要的问题,直接影响经济法的规范论的发展,也直接影响经济法的制度建设,因而还需要进一步地深入挖掘。目前,各类经济法理论、学说已有许多共通之处,如能加强对结构与功能协调方面的研究,则会大大增进理论共识。
四、协调思想与范畴提炼
依据上述一般的协调思想,以及经济法上的“国家协调论”的协调思想,在经济法领域应关注一系列重要范畴的提炼,如协调主体、协调客体、协调手段、协调目的、协调性,等等。对于上述范畴,在前面的有关论述中,都已有所提及,但还需要深化。对于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有助于推动整个经济法理论的发展。下面仅选取若干与协调思想密切相关的重要范畴分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