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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上的协调思想

  

  二、协调的目标与利益的协调


  

  在上述国家协调的主体、客体、手段三大问题明确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探讨国家协调的目标,因为其中突出地体现着协调的核心思想。依据“国家协调论”,“协调的目的是使经济运行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11]。由此可见,遵循规律,推动发展,才是协调的核心目的。规律作为比人类制定的“规则律例”更高级的法,是人们不能创造的,也是不能改变和消灭的。只有充分遵循所能够认识到的经济规律,并有效利用以法律形式体现的规律,才能使经济运行更加符合客观规律,从而使经济运行更加协调,进而推动经济发展。


  

  依据上述协调目标和协调思想,国家不能不顾规律,恣意干预经济运行,而只能审时度势,“因其势而利导之”,而以规律为圭臬的“因势利导”,本身是一种有效的协调。国家只有遵循规律,按照体现规律的法律去从事协调行为,才可能更好地实现推动经济发展的目标。


  

  众所周知,发展是当代的主旋律,推动发展是国家协调的核心目标。但对于是否要由国家协调,以及如何协调,在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论。特别是自由主义和干预主义、演进主义与建构主义等理论流派,对于国家的作用、国家协调的成本、效益等认识不同,因而对于国家协调所持的态度也不同。尽管如此,从现实的角度,特别是从反周期的角度看,加强国家协调是各国普遍的选择。尤其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后,人们对于国家作用重要性的认识已更为清晰[12]。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说,国家协调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在交易成本过高的情况下,个体的利益冲突单靠私人个体是很难解决的,因此,国家作为公共物品的提供者,应当担当“协调者”的角色;并且,国家协调本身就是在提供公共物品。由于公共物品的提供者应当是无私的、非营利性的,还应具有超然的地位和强大的实力,因而“协调”的任务只能由符合上述条件的国家来承担。


  

  其实,国家协调不仅要关注私人个体的利益冲突,还要解决国家利益与私人利益、国家利益与社会公益之间的利益冲突。国家利益、社会公益、私人利益,涉及不同主体的不同层面的利益,都是经济法的调整所必须关注的。在经济法上强调的国家协调目标,归根结底要通过利益协调来实现。


  

  利益协调直接涉及法益保护的问题。经济法所保护的利益是多种多样的,只要是经济法规定并予以保护的利益,都是经济法上的法益。因此,“国家协调论”特别强调,经济法所保护的利益,并不仅限于社会公共利益,而且还应当包括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13]。例如,在国家利益方面,无论是财政利益、税收利益,还是金融利益等等,都是经济法调整需要有效保护的。只有对各类法益予以均衡保护,经济法的法益保护结构才是更为协调的,如果经济法只保护单一的社会公益,则在基本的私人利益或重要的国家利益得不到保护的情况下,社会公益也难以实现。因此,协调保护各类主体利益,“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恰恰是经济法宗旨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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