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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私权说刍议

  

  三、诉权私权说的现实意义


  

  我认为,大陆法系传统民事诉讼理论是根据诉权私权说建立起来的,如果没有诉权私权说,那么对于民事诉讼目的、民事诉讼模式和民事诉讼标的等问题的解释就无法令人满意,现在是这样,将来也是如此,只要承认民事诉讼与其他诉讼的区别,那么这种状况将长期存在下去。对诉权私权说的彻底否定,也就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的框架结构。


  

  (一)诉权私权说与民事诉讼目的


  

  对于民事诉讼目的的讨论无疑是确定诉权性质的重要手段之一。民事诉讼目的与刑事诉讼目的以及行政诉讼目的有相同点,即通过追求司法公正以实现法的普遍性,如发现真相、保护人权等抽象的价值观。但仅凭此无法区别民事诉讼与其他诉讼,所以我们不得不考察民事诉讼目的的特殊性。在诸多学说中,只有以诉权私权说为基础提出的权利保护说才能反映民事诉讼目的的特殊性,它是民事权利概念的逻辑延伸,也符合以权利为本位的私法传统。而目前流行的纠纷解决说与诉讼目的多元说则反映了私法向社会本位发展的倾向。民事诉讼又称私法诉讼,当事人可依法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法院也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民事诉讼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确定其民事权利是否存在的法定程序。[12](P1)民事诉讼的目的并不是国家干预正常的私人社会秩序,恰恰相反,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私人社会秩序,即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德国学者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讨论最引人注目,一方学者指出,当事人在诉讼前都没有要求法院作出裁决的权利,因为在诉讼前,并不能确定哪一方当事人拥有权利,消除这种不确定性是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因此,民事诉讼的目的并非保护权利。另一方学者认为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民事权利。民事诉讼并不允许法院或者当事人创造或者获得新的权利,只有遵守实体法对既存权利给予保护,才是民事诉讼的目的。二战以后,权利保护说仍处于主导地位。[8](P236)我认为,只有权利保护说才能将诉讼行为与诉讼对象联系起来,权利保护请求权并不是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权利,而是民法规定的实体权利。(注:《法国民法典》总则与第一编第一章、《德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瑞士民法典》第4条、《俄罗斯民法典》第10条与第11条都有诉讼问题的规定,由体系解释可以推知民事诉权是民事权利的一项权能。)的确,在诉讼前无法确定究竟哪一方当事人真正拥有实体权利,那么法院就一定能够明确事实真相吗?实际上,法院对实体权利的认定也往往只是一种权利推定,这种权利推定来源于对事实的推定,而对事实的推定一般又是根据法律真实而非事实真实。因此,对民事实体权利的认定是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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