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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台湾地区行政命令违法的审查

  

  二、台湾地区行政命令违法的审查机制


  

  法律不得违背宪法、行政命令不得违背宪法与法律,这是实行法治的基本准则。行政命令的数量远远超过法律,且其内容比法律详细具体,与相对人的关系比之法律更为密切。如果行政命令抵触法律而效力不受任何影响,那么,依法行政将成为空谈,民主法治的体制将难以为继。因此,对行政命令的制定程序及其内容应有监督审查的制度,包括命令是否违反宪法和法律、命令的内容与范围是否逾越或变更授权法、是否应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而以命令代替等,均需要建立相应的违法审查制度。根据“宪法”,台湾地区采行“五权分立”的体制,行政、立法、司法、考试及监察机关均可以审查行政命令是否抵触法律,{4}其中最重要的是行政审查、立法审查和司法审查。


  

  (一)行政审查


  

  行政审查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颁布的行政命令是否抵触法律所进行的审查。基于行政隶属关系,上级对下级拥有指挥监督的职权,上级行政机关可以审查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命令。台湾地区的内政、财政、教育、交通等组织法第3条都明确规定:各部就其主管事务,对于各地方最高行政首长之命令或处分,认为有违背法令或者逾越权限者,得提经行政院会议议决后,停止或者撤销之。该条中的命令包括了各种命令在内。“行政程序法”第157条规定:“法规命令依法应经上级机关核定者,应于核定后始得发布。如属数机关会同订定之法规命令,依法应经上级机关或共同上级机关核定者,应于核定后始得会签发布。未经核准或未经公布之法规命令无效。”根据上述立法规定,台湾地区的行政审查具有如下特点:一是行政审查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的审查,基于行政一体的观念,上级机关不仅可以审查行政命令的违法性,也可以审查行政命令的妥当性与合目的性。若审查发现行政命令违法时,可以撤销或者责令其变更。二是行政审查的启动方式既可以由上级机关主动审查,也可以在接到投诉之后被动审查。三是审查的主要方式是会同或会商其他机关以及经过上级机关核定或者备查等多种方式。总之,行政审查的方式灵活,范围广泛,不受分权原则的限制,因而它是一种被优先使用的审查手段。


  

  (二)立法审查


  

  立法审查是指立法机关对行政命令是否抵触法律所进行的审查。按照传统的观点,行政机关本来不具有立法职能,但社会发展使其从立法机关获得了“准立法”的职能,其准立法职能来自于立法机关的授权,因此,授权机关完全可以对其进行审查监督。就各国立法机关对行政命令的审查模式而言,根据其审查的强弱程度依次可以分为以下几种:{5}


  

  1、保留同意权,是指立法机关在授权母法中规定行政机关依据授权法制定的行政命令应首先送置立法机关,待立法机关同意之后方能公布或生效的审查模式。


  

  、保留废止请求权,是指立法机关在授权母法中规定行政机关依据授权法颁布的行政命令应当在公布后送置立法机关审查,立法机关保留事后请求行政机关废止该行政命令的权力。


  

  3、保留听证权,是指立法机关在授权母法中规定行政机关依据授权法制定的行政命令应当先经过立法机关听证,不经过听证不得颁布实施。4、课予单纯的送置义务,是指立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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