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政治人”和“法律人”背后的思考
正因为从本质上说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因此关于人的模式的预设才至关重要。从表面上看,法律之间关于人的模式的不同预设仅仅表明的是法律的出发点、立足点、关注点的不同而已,但从深层次讲,这其中隐含的却是法律的理念、思维与调整方式之间的重大区别。在“政治人”的模式下,因为立法者将调整对象定位于高素质、高品位的人,所以该种模式下的法律的任务在于“扬善”,在于追求尽善尽美的终极理想,进而表现出一种理想的主义的浪漫情怀。而在“法律人”的模式下,因为立法者仅将调整对象定位于“凡夫俗子”、“市井草民”式的一般人,所以,该种模式下的法律的任务主要在于“防恶”,在于实现“规则而治”的现实目标,进而表现出一种现实主义的保守姿态。[24]正因为“政治人”模式下的法律将人预设得太高,所以当它超越现实社会人的一般标准时,它所设计的各种美好制度才每每落空,甚至会走向另一个极端——异化为一种有害的制度。特别是在公法领域,由于这种对人的高标准的预设,它更愿意从“性善”的角度考虑掌权者,因此有可能会松懈对公权力的适当防范,从而导致权力腐败与滥用,进而威胁到法治的根基。而为“法律人”所构建的各种制度,因为是建立在对现实中一般人的缺陷和不足深刻了解和洞察的基础上的,所以,一方面,在市民社会领域,它能从一般人性出发,宽容人的弱点,包容人的不足,进而更多地从协商、沟通等途径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在政治国家领域,它能够从“性恶论”出发,怀着“幽暗意识”[25]去看待公权力及其执行者,从而对“公共领域能够增加人的作恶潜质”这一问题有着清醒的认识,进而能够强化防范权力腐败的制度建设,最终稳固法治的根基。
更为重要的是,在“政治人”的模式下,当法律因对人的定位太高而导致制度落空时,出于政治思维的惯性,立法者不是从改变人的模式预设上着手,而更可能从改造真实的人着手。这样,一方面有可能通过道德主义立法,试图改变人的面貌,实现“一般人”向“道德超人”的过度,另一方面通过政治上的说教和文化上的管制来保证高品位人的塑造。在这其中“革命式”的精神改造,强制型的规范调整,人为化的制度设计,超越现实而强人所难的客观效应自然会表现得相当普遍,于是哈耶克意义上的法律的“自生自发”秩序被打破,人的自治空间被消解,自由和权利被克减,真实意义上的法治被削弱。
正是因为政治社会把塑造高水准的“政治人”作为既定目标,把整体主义视为根本性的原则,所以它便一种慈父般的家长主义的心态来对待个人的私生活,为了防止像孩童一样的公民不跑偏,为了保证他的健康成长进而达至高品位的人,所以国家有必要对其指导、干预、管理、训化甚至强制。这样,国家便有可能步入国家有权使用强制让“落后”的人“进步”、让“不愿自由”的人“必须自由”的误区。[26]又因为在整体主义下,国家被定义为“至善”的实体,那么它必然把维护和建设“至善”的国家当作每个人必须遵循的政治理想。这种把至善当成政治理想来追求的进路往往会陷入用目的的正当性来证明手段的正当性、用“理想的善”开释“现实的恶”的误区。既然国家是“至善”的,那么它就可以使用任何手段来保证这种至善的实现,即“以善为目的的正当性就自动证明了实现善之各种手段的正当性,从而造成以善为目标,以恶为手段的局面。一旦善的目标被证明虚假,那么就只剩下恶的手段这一活生生的现实,可谓善始恶终。”[27]这是政治社会的逻辑,同时也是“政治人”模式下的立法极易产生的恶果。对于我们这样一个从政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的国家来说,防范这样的立法思维和模式是至关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