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理性为中心的法律信仰
问题在于,如果代表着理性生活方式的法律可以成为一种信仰,那么它将倾向于哪一个类型?韦伯认为,天主教毫无疑问地将自身定位于“降临型”,而作为其对立面的新教则恰恰将另外两个类型,即“供奉型”和“弥漫型”,有效地结合了起来,由此重新规划了人们心中的信仰。具体来说,新教将其宗教的(出世)层面由公共领域转移到私人领域,使每一个人都可以不被干扰地保留自己对彼岸世界的关怀和期待。除此之外,“供奉型”促使新教引导人们把注意力转向现世的功利,“弥漫型”则要求新教阻止人们因追逐功利而产生享乐性期待。也就是说,谋利本身不再是生活的手段,而成为了生活的目的,甚至被理解为终极的人生意义。由此,新教在其伦理的(入世)层面形成了一个封闭性的结构:人因为理性而谋利,同样因为理性而节欲。
就在人们将宗教层面的信仰从公共领域转移到私人领域的同时,人们对于新教在其伦理层面的信仰从私人领域转移到了公共领域,韦伯认为,这实际上就是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精髓,而法律就是对这一精髓的规范化表达。因此,遵守法律便是信仰理性,这是人类以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行为的惟一出路,因而是通向自由的惟一出路。相比之下,完全纠葛于一得一失之间的功利主义或是完全超然脱俗的出世精神都不是这种信仰存在的基础。
(三)法律信仰中的逻辑悖论
然而,资本主义发展的实际情况表明,新教伦理这个以理性为中心的封闭性结构内部存在着一个逻辑上的悖论。
从个体角度来看,一个理性人若想谋取利润必须建立在他人的欲望不断膨胀的基础之上,因为这意味着消费需求的不断更新和市场的不断扩大。因此,那些受到这个理性人的诱导、宣传和刺激而引发新的欲望的他人实际上已经变成非理性人。同时,这个理性人还必须保证自己的欲望一直保持在较低的水平,并时刻避免自己受到其他理性人的诱导、宣传和刺激而引发新的欲望而变成非理性人。在这里,理性人所要做的并不是促成他人成为和自己一样的清醒的人,而恰恰是把他人改造成为和自己不一样的盲目的人。这一过程所暴露出的道德上的瑕疵,正是马克思对于资本主义的“原罪”进行清算的起点。
从整体角度来看,社会分化为“理性的”和“非理性的”两个群体,理性群体一方面从非理性群体身上赚取利益,另一方面必须防止非理性群体理性化。因为从理论的角度来看,一旦非理性群体完全消失,理性群体的谋利也就变得不再可能。然而,非理性群体实际上并不会消失。这是因为,客观来说,除了上帝之外,恐怕没有哪一个俗人可以在高度分化的现代社会中保持全然理性。一个在某领域处于支配者地位的理性人(头脑冷静的推销者)很有可能在另一个领域处于完全丧失理性的被支配者的地位(热血沸腾的被推销者)。这意味着,所谓的理性人其实都是片面的理性人。所以,以分工无限细化为特点的社会发展必将导致非理性群体变得越来越多。这或多或少地表达了哈耶克或卢曼的某些观点,以理性为核心的资本主义并不是一套线性发展的机制,它具有一定程度的自我创造、自我发展以及自我拯救的能力。
主观来说,人们在相互交往的过程中必然会发现,每一个人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理性的”和“非理性的”两个方面,只有每一个人都理性地看待自己非理性的一面,并且理性地服从其他理性人对自己非理性一面的支配,谋利才有可能。换言之,要想从别人那里谋利,就必须对别人敞开自己享乐的一面。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社会中的非理性群体实际上总是被人们理性地维护着。这或多或少地表达了纳什或哈贝马斯的某些观点,人们在交互行为中所施展的理性比那种从个人出发的单向度的理性更接近于社会的真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