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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刑事调查取证合作机制之构建

  

  依该条关于提出请求之规定,已经明确“紧急情况下,经受请求方同意,得以其它形式提出(请求),并于10日内以书面确认。”在两岸司法互助的工作联系中,除了正式的公文外,还应当重视运用各种现代通讯工具,包括邮件快递、手机、电话、传真、EMAIL、 MSN甚至于QQ等联系方式都可以结合使用。比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接到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传真的请求协查报告后,只要对该报告内容表示认可,就可以通过联络人直接以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向台湾地区的联络人提出请求,台湾地区的联络人也可以毫不迟延地将该协查请求交付执行。中间所有环节的公文及案件材料原件都应当在10天内通过特快专递方式寄送收文单位。


  

  (二)支持双方的承办司法官具体联系沟通案情及相关材料


  

  一般来说,简单的证据通过书面委托的方式,请对方代为调查取证是可以达到目的。但是,有时因为办案时限以及案情的变化,难免需要跟踪了解司法互助请求的办理情况,包括案情的沟通、调查提纲的说明、材料的补充、案情的最新进展和变化等细节,客观上也需要后续的联系及沟通。此类情况可能很繁琐,亦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如均通过联络人居中进行沟通,效率大大降低。毕竟联络人精力有限,不可能过问每个案件的具体案情及细节,而具体承办人员基于办案亲历性的要求,对案情则会有全面深入的掌握。因此,应当鼓励支持双方的承力、司法官具体联系沟通司法互助办理情况。具体来说,提出请求一方可以在请求书上注明承办司法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接受请求一方的联络人也有义务尽快将具体执行请求的司法官姓名及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大陆地区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福建、广东、云南、黑龙江等省级检察院都有专门机构和专人统一协调办理涉及港澳台地区的案件协查业务。建议定期或不定期交换两岸检察机关负责境外案件协查的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并加强交往,增进友情,以利于两岸司法互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跟进司法互助请求的提出和执行应视情况简化处理


  

  由于案件的复杂性,经常需要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适时提出新的协查请求内容,或修改调查提纲,或寻找新的证人或证物,或重新询问证人,或组织证人对被告或嫌疑人进行辩认等,这就涉及司法互助的跟进问题。此种情况下,是否需要重新提出司法互助的请求并出具公文?笔者认为,如果是基于同一个案件再次提出的跟进请求,可以视为上次原司法互助请求的补充或修改,程序上可以相应简化,只须出具一份跟进协查函,通过联络人窗口传真给对方就行了,原件仍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后补;如果属系列案件的司法互助请求,因分属于不同的案件,则当另案提出新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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