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预防性自卫权
2003年3月20日,美国发动了对伊拉克战争,这是继科索沃战争后又一次未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非法性战争。作为联合国宪章的起草者之一,美国深谙单方面使用武力的非法性,但面对权力的诱惑又一次挑战了当代国际法关于禁止使用武力的相关规定。与科索沃战争相似,美国并不完全否认现行国际法的有效性。在战争爆发前,美国曾试图获得安理会的授权,为此在联合国进行积极游说,一再推迟作战时间表,但由于绝大多数成员国不支持美国的军事行动,先前盟国法国与德国也明确表示反对,在授权无果的情况下,美国走向了单边主义的道路。
美国发动这场战争的主要理由是“预防性自卫权”。美国认为,伊拉克拥有大规模的杀伤性武器以及与基地恐怖组织有密切联系,这将对美国安全构成威胁。“预防性自卫”又称“先发制人自卫”,“是指在没有发生武装攻击但存在迫近的武装攻击的可能性时,首先使用武力予以打击以保护自身重要利益。”[23]从9.11事件以来,布什政府不断就在为其战争做理论准备,并于2002年9月20日出台了《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文件。该文件对“预防性”自卫权进行了全面的阐述,宣称,“几个世纪以来,国际法承认国家可以不需要在受攻击时才采取合法的行动反对即将遭遇进攻的危险。法学家和国际司法者通常有条件的承认预防性自卫的合法性,并动员陆、海、空三军对迫近的威胁做好准备……我们必须有适应与确认迫在眉睫武力威胁的能力。[24]该文件采用了韦伯斯特[25]的标准,暗含美国对1945年前的习惯自卫权的适用,却对宪章关于禁止武力要求只字未提。美国采用宪章签署前的自卫权标准,是希望为其”预防性自卫“行动寻找”合法性“的借口,在使用各种手段改变宪章对于自卫权使用的限制。但美国是宪章的签署国,宪章生效后就已经排除了”加罗林号案“中自卫权的合法地位。因此,美国所谓的”预防性自卫权“受到的国际社会和法学家们的广泛质疑,根本不具有合法性的基础。目前看来,美国这次单边行动无论是从国际条约法还是国际习惯法来看都不由合法性。然而,美国的行动将给自卫权的习惯法标准带来不确定性。自卫权的”迫近“标准是否会采用,还将取决于今后各国的实践。[26]如果美国的企图得逞,美国倚仗其权力将有更大的空间决定何时何地进行对外干涉行动,这将意味着战后建立起来的集体安全体制被严重践踏,对现有国际法体系产生严重冲击。”因此,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第59届联合国大会上严肃指出,伊拉克战争将联合国带到了一个其决定性意义不亚于创建联合国时的1945年的“岔路口”,并担心这场战争可能开创先例,导致“非法使用武力”的现象会进一步泛滥起来。“[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