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预审程序,增设预审法官
预审程序主要是负责审查证据材料,以决定是否提交法庭审判的庭前程序。我国的庭前审查程序是由庭审法官主持的,一般是通过阅卷的形式,尽管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官只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复印卷,但是在实践中很多法官由于案情重大或者争议较大也通过阅卷的形式提前了解案情,提前阅卷很容易造成法官的预断。设立预审程序可以将预审法官和审判法官分开,从而避免使庭审法官先入为主;此外预审程序还可以防止诉讼的突袭,使得双方的证据都能在审前被对方知道从而更加充分地进行诉讼准备,促进庭审的效率,尤其是对于辩方来说,更加有利于辩护权的行使。而且笔者在对比研究各国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中,发现几乎每个制度都与预审程序密切相关,比如美国的辩诉交易一般都是发生在预审程序中。我国可以在预审程序中设立专门的认罪答辩程序,询问被告人是否作有罪答辩,如果作有罪答辩,其可以选择与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由预审法官对协议进行确认,也可以选择认罪处罚程序,进入庭审但是省略法庭调查直接进入量刑程序。
2.完善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
据笔者了解,我国刑事案件中约有2/3的被告人没有辩护人。辩护人不仅在普通程序中发挥着提高诉讼效率和保证诉讼公正的作用,对于简易程序也至关重要。许多被告人对于适用各种简易程序的后果并不明知,而辩护律师可以利用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为被告人作出最有利于自己的选择提供建议,这样既可以保证被告人权利得到维护也可以避免程序的反复而实现诉讼效率。
我国许多被告人没有辩护律师有种种原因,大多数情况下是请不起辩护律师,从而使很多的被告人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帮助。简易程序中被告人放弃了许多诉讼权利,辩护律师可以帮助了解简易程序的性质,有助于被告人作出明智的选择。简易程序中的许多被告人也存在没有辩护律师的问题,而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则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因此应当尽快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受援范围,确保简易程序的被告人能够得到充分的法律帮助,最大程度上实现公正和效率。当然,在目前情况下,有关部门可能难以为简易程序中的每一个被告人专门配备一个律师。这种情况下,法庭应当确保在简易程序的认罪和判决过程中被告人可以得到设立在法庭或者看守所中值班律师[10]的帮助。
3.提高检察人员的素质,落实监督措施
在简易程序的适用中,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发挥着重大的作用。简易程序赋予了检察人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不仅有权与被告人达成辩诉交易,而且可以建议适用处罚令省略审判程序,为了防止其滥用权力,发生司法腐败,一方面应当提高检察人员的素质,加强职业道德的建设,另一方面要从内部和外部进行监督。
另外加大司法投入,实现法官独立以及实现法官的职业化也都需要配套进行,总之要真正实现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效率价值就必须要与其他制度的改革和贯彻同步进行。
结语
目前各国的刑事诉讼改革有两个趋势:一方面沿着权利保障的进路完善普通程序;另一方面在保证底线公正的基础上,设计一些特别的程序来尽可能地追求效率。为了解决案件数量的压力,我国亟需进行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将部分甚至是大部分的轻微、无争议的刑事案件分流,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将节约的诉讼资源用于解决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实现诉讼的公平公正和诉讼资源的合理分配。但是提升诉讼效率应当保证实现最低限度的公正,因此简易程序的改革应当坚守公正的底线。在坚守公正底线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成功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国情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简易程序并不是一个孤立的制度,它的有效实施必须有一个正当的司法环境、运行良好的配套制度作支撑,因此其改革不能单独进行,必须与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化改革并行,这个过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