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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改革研究

  

  加速程序规定在《德国刑事诉讼法》第417-420条中。加速程序主要有以下适用条件:(1)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申请;(2)案情简单或者证据清楚,必须是有可能进行立即审理和判决的;(3)对被告人判处的自由刑只能在一年以下;(4)只适用于成年人。其对公诉的提起方式和传唤的时间以及庭审时证据的调查过程进行了简化。简易程序已成德国初级法院处理案情简单或证据清楚的案件的重要工具之一。


  

  在以上两种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之外,《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中有关不起诉、暂缓起诉等程序中实际上也涉及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根据该条,检察官在征得法官和被告人同意后可以对轻微犯罪的被告人不予起诉,即对该诉讼“不采取行动”( von der Verfol-gung absehen)。在此过程中,检察官可以要求被告人满足一些条件,例如,交纳一定数量的罚款,赔偿损失等。这些条件需要检察官和被告人协商确定,最终依据协商所取得的协议解决问题,在达成协议后,检察官不采取起诉的行动,实际上省略审判,从而客观上具有简化刑事诉讼程序的效果,提高了诉讼效率,给控、辩、审三方都带来了便利。


  

  (四)意大利刑事诉讼简易程序


  

  意大利刑事诉讼程序有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之分。特别程序其实都是简易审判程序,包括:简易审判程序(giudizio abbreviato ),依当事人的要求适用刑罚程序(patteggia-mento),快速审判程序(Giudizio direttissimo),立即审判(giudizio immediato)和处罚令程序(decreto penale di condanna)。


  

  1.简易审判程序


  

  简易审判程序,是指对除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案件外的所有刑事案件,被告人为获取刑罚的减轻,向法官提出适用该程序的申请,法官在初期侦查后的初步庭审中不经过法庭审理程序,仅根据侦查案卷直接对案件作出迅速判决的简易程序。如果被告人被依据此程序定罪,其刑期可以减少1/3。大量被告人自愿适用此程序,从而达到快速处理案件的目的。


  

  2.依当事人的要求适用刑罚程序


  

  依当事人的要求适用刑罚程序,此程序又被称为“意大利式辩诉交易程序”。它是指在宣布开始第一审法庭审理之前,未提出适用简易审判程序申请的被告人和检察官可以要求法官按照其双方协议的刑罚种类和标准适用替代性刑罚或者减轻财产刑、监禁刑,法官即以判决的形式确认双方协议的简易程序。


  

  这一程序适用于相对较轻的刑罚,减刑后的最终判刑不得超过2年,减刑不得超过2年,减刑幅度不得超过1/3。


  

  3.快速审判程序


  

  快速审判程序,是指对被告人在犯罪时被当场逮捕,且逮捕获得认可,检察官认为应当予以追诉的案件,或者逮捕虽未获得认可但被告人和检察官同意适用该程序的案件,或者被告人在讯问中作出认罪答辩的案件,或者依当事人的要求适用刑罚程序的简易程序。


  

  具体来说,快速审判程序适用于以下案件:(1)被告人犯罪是被当场发现或逮捕,检察官可以在48小时内将被告人带至法官处,要求批准逮捕或进行快速审判;(2)即使被告人不是被当场发现,但检察官有大量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实施了犯罪,并要求进行快速审判的,被告人也可以表示同意;(3)被告人正在犯罪时被发现,但尚需要进一步调查,检察官可在14日后要求快速审判,以便进行更全面的调查;(4)被告人向检察官作了彻底的坦白,检察官可以要求快速审判。被告人自登记犯罪消息后的14日内被传唤出庭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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