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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抢劫罪数额巨大的既未遂标准

  

  从各种抢劫的情节加重犯的构成看,抢劫罪的构成分为基本构成与加重构成两种犯罪构成。基本构成和情节加重犯的构成在性质上是一致的、重合的,也就是加重构成的完成对基本构成有一定的影响:即加重情节如果是既遂,基本犯罪也必定是既遂;加重情节如果是未遂,则基本犯罪一般也是未遂;但是,如果抢劫银行未取得财产,却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对此,就不能认定为情节加重犯未遂,而应认定为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当然,司法实践中也可能在一个案件中同时存在几次未遂、几次既遂的情况,对此应具体分析。应以主要的次数或数额来决定既遂或未遂的认定。如其中三次以上抢劫到财物的,才能构成多次抢劫情节加重犯的既遂,否则,只能以抢劫罪的既遂论处。再次,抢劫数额巨大往往还和其他的加重情节结合在一起,如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抢劫的后果往往数额巨大,因此,数额巨大单独构成情节加重犯的未遂情形较少,这也是数额巨大的情节加重犯同其他情节加重犯的重要区别。


  

  四、判定抢劫数额巨大的既未遂标准。


  

  虽然2000年《解释》规定了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但作为加重抢劫的加重条件的”数额巨大“,是一种纯客观的处罚条件还是兼含主观评价因素在内仍然存在争议,主要存在下面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抢劫数额巨大“的成立应以行为人实际抢到的财物数额为标准,如有学者指出”行为人抢劫所得的财物实际数额达到巨大标准的,就是‘抢劫数额巨大’,否则就不是。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排除用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去认定‘抢劫数额巨大’。例如行为人明显以数额巨大甚至特别巨大的财物为抢劫目标,如以珍贵文物为抢劫目标的,即使行为人最终实际上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抢得财物或者所抢财物数额客观上未达巨大标准的,也应认定为‘抢劫数额巨大’。不过,对于此种情形,应视为严重抢劫罪中相对较轻的一种情形,可以酌情从轻处罚。“[11]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刑法》第263条是把‘数额巨大’作为加重犯来规定的,而加重犯并无未遂可言。也就是说,只有犯罪分子实际抢到了数额巨大的财物,才能认定为‘抢劫数额巨大’,适用加重犯的法定刑来处罚。否则,只要不存在其他加重犯的情节,就只能按普通抢劫罪处理。“[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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