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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抢劫罪数额巨大的既未遂标准

试论抢劫罪数额巨大的既未遂标准


范磊


【关键词】抢劫罪;数额巨大;既未遂标准
【全文】
  

  关于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定,历来是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争议的焦点。由于立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经常导致对同类的案件在认定时出现不同的结果,尤其是关于“抢劫数额巨大”的规定,各地司法机关在运用时莫衷一是,经常出现同罪不同罚的现象。这种情况不但导致个体刑罚适用的不公平,同;时也破坏了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基本理念的贯彻。本文拟从司法实践中真实案例的处理情况出发,结合理论界关于此问题的各种学说加以研究,以期能为实践中此类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帮助。


  

  一、司法实践中对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分歧


  

  关于抢劫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我国刑法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根据此规定,抢劫罪中的数额巨大标准应当比照盗窃罪,但作为抢劫罪加重处罚情节的 “数额巨大”,是一种纯客观的处罚条件还是兼含主观评价因素则存在争议:当行为人实际抢劫所得到的财物达到数额巨大时,自然可以认定构成抢劫罪加重情节的“抢劫数额巨大”;但是,如果行为人只是以数额巨大的财物做为抢劫的目标,但实际上并没有劫得任何财物,或者实际劫得财物的数额没有达到巨大的标准时,是否也构成“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罪的既遂?[1]通过以下案例,可以看出司法实务界及理论界对此种情况的分析是存在较大分歧的:


  

  2009年8月,海淀区无业女青年张某伙同其男友李某预谋抢劫,由张某以招嫖为名将受害人赵某约至出租屋内后,李某手持凶器出现,并声称赵某“欺负”了其女友张某,接着殴打并勒令赵某交付“损失费”。赵某将其身上的一部手机及几百元现金交给李某后,李某因嫌钱少继续进行殴打,赵某无奈之下又拿出一张银行卡并声称卡内有一万元钱,李某遂押着赵某去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在去银行的路上,赵某乘机逃脱并报警,后公安机关将张某及李某在其出租屋内抓获。后经鉴定,张某及李某实际所劫得财物共价值600余元。            海淀区检察院以抢劫罪对张某及李某提起公诉,海淀区法院判决张某及李某构成抢劫罪,且系抢劫数额巨大,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年,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一审判决后,海淀区检察院认为海淀区法院认定张某及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正确,但二人应当属于抢劫数额巨大的未遂,海淀区法院的判决量刑过重,遂提起抗诉程序。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抗诉不予支持,维持了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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