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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民事诉讼庭审程序事项的建议

  

  1、简单的证据,或者证据能够简单证明的事实,其实无需确认。不过确认也不为过,然则影响庭审的效率,助长了法庭审理的散漫性。


  

  2、复杂的证据或者有复杂的事实被待证,当庭确认会有难度。此时宣告待合议庭评议后认定,固然没有错误,然而也使庭审趋于散漫,分散庭审注意力。


  

  3、庭审重在倾听,非即时回答。


  

  要求当庭确认证据和事实顾及的是效率和公开,忽视的是审判的精确性。而且虽及时答付了当事人,却不可避免的降低了庭审本身的效率。另一方面当事人也并不是在庭审这个短促期间就急于知道人民法院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所以当即确认的做法值得商榷。


  

  4、一旦认定错误难以补救。当庭认定都是即时处理,其可靠性难以保证。出现差错还难以补救。因而,还是慎于当庭确认为好。


  

  (二)综上建议取消当庭对证据和事实的确认。改为判决书送达以前向拟败诉方当事人公开证据和事实的认定,并倾听其相关意见。如果双方当事人都部份败诉,应相应的双方部份公开。一方面,庭后确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庭审情况对整个案件做出更为准确的判断,这个准确度要超过当庭确认。而且形成意见后通知败诉方当事人并再次倾听其意见,可以进一步增强意见的正确性。另一方面,也满足了由人民法院到当事人的反向交流,弥补了庭审时居中不表态所存在的司法不公开缺憾。所以我认为当庭确认无非是公开,这个公开放在法庭审理后判决以前更为科学。


  

  案件事实是民事诉讼的生命。案件结果之所以可以这样也可以那样往往是相关事实不确定。比如加工承揽合同违约纠纷,样品是否交付不确定,一方违约损害赔偿请求能否支持就会来回摇摆。偿还借款纠纷被告是否已经偿还一定数额的款项不确定,判决结果就会有所动摇。当然这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对存疑事实可以根据证据规则分配举证责任最后推定法律事实并据此裁判。然而,抛开客观事实不论,此处裁判得以做出也是基于法律事实的确定,即我们推定了案件事实。


  

  事实清楚的基础上,法律适用可以脱离当事人由人民法院单独完成。因而当事人法律适用的意见具有参考,补缺审判思维疏漏或补强法庭已有认识的作用,一般情况下起不到不可或缺的作用。而事实作为人民法院审理的根据,必须来源于当事人,无法由人民法院单方完成。审判人员对法律无论如何精熟对案件的处理均离不开来源于当事人的具体事实。案件事实起到的是不可或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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