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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民事诉讼庭审程序事项的建议

  

  (二)建议直接取消当庭答辩。也就是既不要求原告宣读起诉状,也不要求被告当庭答辩。


  

  现在庭审模板之所以要求被告答辩,是为了归纳争议焦点。按照这个模板,没有被告答辩,焦点无从归纳,庭审也无法进行。把握庭审焦点固然重要,然而程序上如此设计却并不完美。


  

  三、关于归纳争议焦点。


  

  归纳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并由此形成法庭审理的主线,在一定程度上有进步意义。然而这一理性分析面临诸多实务尴尬。


  

  1、起诉状和答辩状不满足归纳条件。要有效形成案件争议焦点依赖于起诉和答辩的全面、深入。然而,实务中起诉往往轻描淡写,答辩也未必到位,由起诉状和答辩状归纳焦点本身欠缺科学性。


  

  2、假使被告庭前未提交答辩状,而是当庭答辩,这种情况下,审判人员当庭归纳科学正确全面的庭审焦点有一定难度。当然难不在于归纳,而在于归纳的是否全面、准确。这一难度降低了这一理想模式的可操作性和实际价值。


  

  3、人民法院一般当即询问当事人对争议焦点的归纳有无异议。从程序设计看这一过程有利于发现归纳的纰漏。从实务看,远非如此。因为当事人一般不在意争议焦点,在当事人看来这些焦点都没有争议,他所说的就是对的和真实的。对方反驳的都是错的或假的,人民法院不应采纳。所以焦点只不过是从人民法院居中视角才有较为普遍意义的概念。而且,焦点对不对,错不错并不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另外,焦点归纳中的细微偏差当事人也难以发觉或表达。再就是虽感觉有点不对却碍于情面不去“挑刺”。所以当事人对这个询问一般顺水推舟回答没有异议,从而起不到查找纰漏的作用。


  

  4、是否归纳争议焦点《民事诉讼法》并无要求。鉴于其可操作性差,往往起不到预期的效果,建议不再当庭宣读争议焦点,也不去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只作为审判人员内在不外表达的思路存在。


  

  5、其实民事诉讼审理的重点也即是争议的焦点,这在理论上并没有错误。把握案件争议焦点非常重要,但在庭审中直接外现争议焦点的程序安排却没有多大意义,反而使庭审不自然。从诉讼实务看,效果不是很理想,程序设计的预期目的难以普遍实现。


  

  四、关于当庭确认证据证明的事实。


  

  (一)当庭确认证据效力和证明的事实,增加了庭审的透明度,公开审判人员的心证,也提高了司法效率。然则,这一做法也并非完美无缺。总体来看还是有待商榷。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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