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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民事诉讼庭审程序事项的建议

  

  8、实务中有宣读起诉状和答辩状后才进入法庭调查的庭审模式。程序如此安排虽对整个庭审有总领作用,不过略显繁琐,而且起诉状的事实或理由与法庭调查的陈述或法庭辩论意见的发表会有重复,影响庭审效率和逻辑。


  

  (二)建议在这个阶段坚持要求当事人陈述。假使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那么法庭调查开始后的第一个庭审发问即是:原告你根据什么事实要求与被告离婚?(根据原告的文化程度、是否委托代理人等发问句式可以调整,但一定要求其陈述诉讼请求的事实根据)假使诉讼请求为返还车辆一部,则第一个庭审发问即是:原告你根据什么事实要求被告返还车辆?


  

  1、法庭调查必须围绕诉讼请求展开。因为人民法院就是要在这个阶段查清当事人请求的事项有没有事实根据。


  

  2、紧扣请求事项规范和引导当事人的陈述,会使庭审更紧凑,逻辑性更强,更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


  

  3、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要求当事人就诉讼请求整体陈述,也可以分项陈述,以促使庭审更有条理。


  

  4、应及时询问对方当事人有无异议。以便集中庭审的注意力,并自然形成庭审争议的焦点。


  

  5、争议事实即时询问当事人有无证据提交法庭,引导当事人即时举证。


  

  6、无争议的事实载入法庭调查笔录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


  

  二、关于被告当庭答辩。


  

  (一)被告答辩可以发现争议焦点,增强庭审的目的性。但是让被告当庭答辩仍有不合适之处。


  

  1、不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可见被告应在十五日内答辩,而非当庭答辩。


  

  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可见被告不答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那么,开庭审理时对不提交答辩状的被告强行要求其当庭答辩有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2、对于已经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的被告,答辩状也已经在庭前依据法律规定送达原告,再当庭宣读也意义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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