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民事诉讼庭审程序事项的建议
刘峻峰
【关键词】民事诉讼庭审程序
【全文】
诉讼实务并非所有问题都在庭审中解决,然而庭审在整个诉讼程序中的地位仍然非常重要。通常当事人对庭审也非常重视,并且有较高期待。庭审的功能也有待诉讼实际中进一步发挥。我对庭审中的以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一、关于宣读起诉状。
(一)当事人宣读起诉状意味着庭审进入实质性阶段,有标志意义。同时,当事人宣读起诉状往往能使庭审得以较为顺畅的进行,有积极意义。但是,笔者还是认为法庭调查开始让当事人宣读起诉状不太理想。因为:
1、起诉状立案后已经送达对方当事人,再行宣读流于形式,浪费庭审资源。
2、起诉状既包含案件的事实也包括了案件的理由或法律适用,全部放在法庭调查阶段宣读,造成庭审逻辑不清。
3、多数情况下,起诉状代替不了当事人的陈述。后者更真实、原版、丰富。
4、起诉状不等于案件事实,甚至不等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实务中较为详细的起诉状并不多见。因为很多原因起诉载明的事实与案件事实或当事人主张的事实都会有差异。当事人基于书面表达能力,诉讼策略,利已求胜心理等等,往往令起诉状的事实被选择、残缺不全。因而在法庭调查阶段再行宣读起诉状意义有限。引导当事人抛开起诉状陈述案件事实,会更具法庭调查的意味。
5、起诉状只应是人民法院立案的根据和审判人员初步大致了解案情的载体。全面、详细、彻底的了解案件事实应寄希望于法庭调查,不能过多的依赖起诉状或答辩状。
6、要求当事人陈述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可见,要求当事人陈述有法律依据。
7、当事人具备陈述的条件。当事人是案件原本事实的经历人,复述案件相关事实不会强其所难。代理人在接受委托时,也理应对案件事实作全面深入的了解。只有代理人到庭的情况下,要求其陈述案件情况也仍然不为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