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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规避执行路径的法理探讨

反规避执行路径的法理探讨


柳海峰


【关键词】反规避;执行路径
【全文】
  

  规避执行行为复杂化、隐蔽化给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严峻挑战,各级法院相继出台指导意见打击规避执行行为。这些指导意见,直接针对执行实务中遇到的各式规避手段,通过强化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来对规避执行行为进行认定和制裁。执行战线规避与反规避的斗争日趋激烈化。不可否认,规避执行行为早已有之,随着人民法院反规避执行手段的公开化,规避执行手段也日益跟进,出现“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行为进化现象。因此,如何从理论上抽象出规避执行行为的运作机理,如何从源头上把握规避执行行为的本质规律,进而从源头上遏制规避执行行为,尽管带有很强的理论推演色彩,当仍不失为一种决策的参考。


  

  一、从现象到本质:规避执行行为本质上是债务人履行债务能力的不当减损,规避执行的具体手段是上述本质在现象层面的反映。


  

  规避执行手段可谓五花八门,而且随着人民法院对夫妻之间财产转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等简单规避执行行为打击的成熟化,规避执行行为逐渐摒弃易为法院识破的伎俩,向着深层次、隐蔽化、取证难的方向发展。突出表现为债务人利用人际关系中法律追加范围以外的个体和公司商业活动营业成本的保密性来实施财产转移,并将虚假交易的细节证据作实、作细,导致人民法院无法调取到足够的证据推翻虚假交易和认定隐名财产。然而,无论是债务人投资隐名财产还是扮演双簧公司甩掉债务,均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债务人履行债务能力的不当减损。


  

  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权利义务的交易过程中,在债权人履行的义务完成向债务人权利的转化之后,债权人的权利能否实现直接依赖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能力。规避执行行为往往就是从这一环节入手,在债务人履行完成义务之后,法院强制执行之前就通过虚构事实造成债务人自身偿债能力的不当减损。因此,有一部分利益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平衡体系中逸出,实际上被幕后操纵的债务人利益关联人不当获取,导致债权人与债务人权利义务的失衡。因此,只有从根源上保障债务人对特定债务的履行能力不被减损才能从根源上铲除规避执行行为的动机。


  

  二、从治标到治本:反规避执行既要严厉打击规避执行行为,也要对债务人履行特定债务能力建立保证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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