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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应当看到,检察业务的基本特点,是兼具司法和行政双重属性。这种不同属性又因具体业务类型的区别而配置不同。突出体现其司法属性的是公诉检察官。应当说,由于各国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实施公诉,因此检察官的独立性主要是指公诉检察官的独立性。而突出体现检察机关行政特性的是检察官的侦查活动,即检察机关自行实施刑事案件侦查的活动。


  

  侦查行为是一种需要严密组织、充分协同配合,具有典型的纵向管理关系的行政性行为,因此侦查组织是一种行政化的组织,其行政化表现的最明显形式是对刑事警察实行军事化、半军事化管理。在刑事侦查活动中,各侦查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独立性,而应当坚决服从上级指令,完成上级分配的任务,尤其是重大、复杂,取证涉及面广的侦查活动,甚至需要整个侦查机构,以及多个侦查机构的密切协同。在这种活动中实施主办制,只是承担主办责任的侦查官员,切实负责地、相对独立地完成上级交给的具体任务。而在具有诉讼意义的环节,一般地讲,承办具体事项的侦查官员不一定具有决定权。如案件初查的发动、自侦案件立案、决定逮捕、侦查终结和移送起诉,应当通过慎重研究甚至审批程序决定,以防止办案错误。


  

  正是由于实施侦查的官员所具有的突出的行政性特征,因此侦查员基本不具备检察官应当具备的特征,即相对独立的判断和决定权,或者说“以自己的名义并由自己负责来处理分配给自己的检察事务”。有鉴于此,各国检察机关的侦查官员一般不列入检察官建制,有的作为检察事务官,如日本等国:有的则明确设置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序列,设置侦查员、主任侦查员、高级侦查员等职务等级,如俄罗斯等国。在我国,检察官的内部独立性如果经法律确认和制度保障,也应当将不具备这一特性的专职侦查人员划出检察官序列,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点意见,要将检察官的个人负责与有效监督结合起来,防止职权滥用。这就要求协调检察官独立性与“检察一体制”之间的关系。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对检察官应当适当加强监督。这不仅因为检察官独立性是相对的,它受到“检察一体制”的制约,而且也是考虑到我国的法治背景、司法条件,以及目前检察官本身的状况。司法的独立性应当是以司法的理性为前提条件,在理性不足时,独立性也应当作更严格的限制。因此,在我国,检察官独立性问题,可以考虑采用渐进性解决方式。逐步放权,注意监督制约。


  

  考虑到上述情况,在依法办事与服从上级指令问题上,应当适当限制检察官独立性。根据法制原则,检察官有权不服从上级明显违法的命令,但这种不服从一般应当采取要求上级转移事务的方式。如果不属违法指令,只是上级指令与检察官本人对案件的确信与处理意见相左,检察官必须服从指令。这是趋于严格的“检察一体制”的要求,而这种较严格的“检察一体制”应当说是符合我国目前国情的。


【作者简介】
龙宗智,四川大学教授。
【注释】美国的独立检察官制度,可以作为论证职务犯罪追究需要保证独立性的典型立法和运作例。美国独立检察官是针对政府高级官员的司法调查和检控而设立的一个完全独立的法律职务。但其任免权曾由行政系统掌握。1973年10月20日(星期六),深陷于水门事件困境中的尼克松总统,强令司法部解除了独立检察官考克斯的职务,同时还解除了拒绝执行总统命令的司法部副部长拉克尔肖斯的职务(尼克松命令司法部长理查森解除考克斯职务,理查森拒绝从命而辞职。拉克尔肖斯也不服从命令,代理司法部长罗伯特?伯克最后执行了尼克松的命令),成为美国历史上有名的“星期六晚大屠杀”事件。鉴于这一教训,美国独立检察官改由联邦上诉法院的一个三人法官小组任命,在任免程序上脱离了行政系统,使这一职务的独立性进一步增强。独立检察官对克林顿总统的不依不饶的调查是又一实例。
转引自[台]郑正忠:“海峡两岸检察制度之比较评析与改革建议”,台湾《刑事法杂志》第43卷第1期。
伊藤荣树著:《日本检察厅法逐条解释》,徐益初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年12月出版,第57页。
《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简介》,载《人民检察》1996年第5期。
《葡萄牙〈检察署组织法〉简介》,载《人民检察》1996年第4期。我国澳门检察制度受葡萄牙影响,检察机关的工作保持独立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基本法规定检察院与法院同属于司法机关。目前的澳门检察院,是随着澳门基本法及澳门特区司法组织纲要法的实施而建立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职能。
徐鹤喃:“意大利的司法制度”,《人民检察》2000年第5期。
[英]加里.帕顿:“皇家检察院的结构和检察官的工作方式”,载《英国刑事审判与检察制度》,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12月出版,第77页。
伊藤荣树著:《日本检察厅法逐条解释》,徐益初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年12月出版,第66页。
[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9页。
中国检察考察团文:“法国的检察制度”,载《人民检察》1994年第12期;刘立宪、吴孟栓:“国际检察制度发展趋势的把握和分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9年第3期。
董潘舆著:《日本司法制度》,中国检察出版社1992年版,第191页。
[日]伊藤荣树著:《日本检察厅法逐条解释》,徐益初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年12月版,第44页。
董潘舆著:《日本司法制度》,中国检察出版社1992年版,第191页。
[日]法务省刑事局编:《日本检察讲义》,杨磊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年12月出版,第18页。
[日]法务省刑事局编:《日本检察讲义》,杨磊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年12月出版,第21页。
[日]伊藤荣树著:《日本检察厅法逐条解释》,徐益初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年12月出版,第58页。
[日]伊藤荣树著:《日本检察厅法逐条解释》,徐益初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年12月出版,第59页。)
[日]伊藤荣树著:《日本检察厅法逐条解释》,徐益初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年12月出版,第59页。
德国检察官在法庭上可以根据自己信念决定是否继续追诉。如1996年德国昌北克地区发生的难民楼纵火案。该案中死亡十名难民,含六名儿童,社会反响十分强烈。检察官米歇尔.波肯霍尔指挥侦办,后确定为住二楼的黎巴嫩难民艾德为犯罪嫌疑人并提起公诉。但在庭审中,经辩护方举证抗辩,主要控诉证据——被告对一救火队员的自白以及确定起火点的消防鉴定报告发生动摇。根据这种情况,在结束辩论时波肯霍尔检察官对法庭陈词:依审理程序中论辩所得之心证,虽无法排除被告涉嫌,但亦无法确信被告纵火。因而他与辩护人一致请求法院作无罪判决。法院最后判决被告无罪。引自林任雄:“检察官在诉讼法上之任务与义务”,(台北)《法令月刊》1998年第10期。
龙宗智:“论司法独立与司法受制”,载《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4月版,第173页。
在实际运作中,应当说仍然存在差别。由于检察权本身的功能和特点,在行使时一般较之审判权的行使更为强调“服务中心、服从大局’”,往往更多地受制于政治的权力和影响。
在我国,由于体制上的独立性以及具有监督审判的权力,检察机关相对于法院的独立性是不言而喻的,勿需象某些国家一样作特别规定。
参见《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第32-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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