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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既判力:由传统到现代的嬗变

  

  在当代,值得注意的动向是:在大陆法系也出现了有条件地承认判决理由法律效力的趋势。即对前诉中当事人作为主要争点争议的事项(判决理由)也承认约束力的见解(所谓的争点效理论)。争点效理论从根本上讲,可以认为是以英美法系法理的本来形式引入判决的既判力理论,借助于英美法理论构筑的大陆法理论。日本学者认为:争点效理论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与当事人之间的公平原理基础之上的,认为当事人在诉讼上,对其重要之争点既然已认真进行争论,而且法院亦对其争点为实质上的审理和判断,若再允许当事人或后诉之法院轻易将其结论推翻,不仅违反当事人间之公平,而且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注:争点效理论为日本着名民事诉讼法学家新堂幸司所倡导。该理论受德国法学家Zeulzer既判力扩张的理论与英美法的 Collateral Estoppel法理的启示,同时兼收了兼子一教授提出的诉讼参加效力扩张的观点。)。大陆法系吸纳美国“争点效”理论后,也确立了相应的规则,即后诉的当事人不得在后诉中提出与前诉判决理由中所涉及的判断不同的主张。争点效理论的目的是通过赋予判决理由以既判力,以实现一次性解决纠纷的理想。


  

  四、结语


  

  从民事判决约束力理论在古罗马起源,到近代它在大陆法系国家演变为较为成熟的民事判决既判力理论,及英美国家判决排除效力理论,我们看到了民事判决的历史演进的路径。在这一演进中,理论的轴心始终是判决的最终性和不可替代性。当然,民事判决的效力理论在两大法系有各自的表述或文本。大陆法系理论是以罗马法为渊源发展起来的,以规范为出发点是大陆法系的判断思维方式。因而,关于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客观范围就成为既判力理论的核心内容。而英美法系是以日尔曼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以事实为出发点是英美法系的判断思维方式,在民事诉讼中确定判决拘束原则,使前诉确定的必要事实具有约束力就成为其当然的选择。


【作者简介】
王福华,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江伟.民事诉讼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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