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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交付执行活动中的问题与对策

  

  2.当前看守所以侦破其他案件、监控重点犯以及生产经营等特殊需要,依据《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五十六条规定,将大量余刑一年以上的罪犯留看守所服刑,有的甚至将无期徒刑罪犯留所服刑。该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不仅突破了其上位法《看守所条例》, 也与后来相继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相抵触,而目前仍然还被大量使用,造成了许多不良影响。首先,看守所主要职责是羁押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将大量余刑一年以上罪犯留所服刑背离了其职责分工。其次,看守所如果将余刑一年以上罪犯留所服刑,无疑会加剧看守所羁押压力和监管难度。三是看守所在教育改造罪犯方面不论是警力配备、设施经费还是狱政管理,都相对于监狱薄弱,影响高质、高效教育改造罪犯。四是罪犯及其家属总是想方设法使犯罪人留在离家近的地方服刑,以便得到熟人的各种关照,容易导致腐败。


  

  3.看守所违法将余刑一年以下的未成年犯留所服刑。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余刑一年以下的罪犯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第三款规定“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依据立法法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第三款相对于第二款是特别规定,因此,将余刑一年以下的未成年犯留所服刑是违法的。


  

  (三)监狱违法拒收交付执行的罪犯,甚至拒收法院已经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罪犯,导致罪犯长期滞留在看守所而不能正确及时执行刑罚。


  

  1.据笔者调查,监狱拒收罪犯的理由大多不成立:一是因交付执行文书有瑕疵拒收罪犯。监狱法十六条只是规定“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文书稍有瑕疵就不予收监显然违法。二是罪犯患有一般性疾病并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监狱要求将疾病治愈后再送交执行, 有的监狱甚至只凭罪犯自己介绍有病就拒收。监狱法十七条只是规定:“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不收监”,患有一般疾病就拒收显然于法无据。三是罪犯年龄大、生活自理能力差的,拒绝收监。有的监狱甚至规定年龄在60 岁以上的罪犯不予收监。四是有的监狱对送罪犯的时间、人数等做出苛刻要求,如节假日前后一段时间、农忙季节、人数少于5 人的,不予收监。五是个别甚至要求捎带礼品,否则百般刁难。总结以上监狱拒收罪犯的理由,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个别监狱为创造经济效益、减轻自身负担而置国家法律于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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