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交付执行法律文书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导致监狱无法收押罪犯, 给交付执行工作增加了不必要的工作量。监狱依据监狱法第十六条“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等规定,严格审查收押文书,对防止错误判决、错误执行刑罚发挥了重要作用, 应当予以肯定和支持, 但因文书有误遭监狱拒收无疑增加了公安机关不必要的工作量。
缓刑、暂予监外执行法律文书对罪犯基本信息如居住地、身份证号码、户籍地等记载不详,导致罪犯释放后基层派出所无法针对罪犯开展工作, 许多监外执行罪犯因此脱管漏管, 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2.判决裁定生效后,法院不“及时”、“立即”送达看守所交付执行文书。实践中法院不“及时”送达看守所交付执行文书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因执行附带民事判决、办理其他案件、医学鉴定等需要被动迟延送达执行文书。二是个别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执法不严格,工作效率不高,判决生效后较长时间不发出交付执行文书。三是个别工作人员受人情关系影响,为达到“交付执行时余刑一年以下”而留看守所服刑的目的,故意迟延送达。四是罪犯为达到留看服刑的目的, 通过上诉拖延交付执行时间,而个别工作人员为降低上诉率,答应迟延送达交付执行文书等等。
3.法院对于判决前未被羁押、判决后需收监执行的罪犯,不及时将罪犯羁押并送达公安机关交付执行。如某地法院1989 年以贪污罪判处罪犯李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因罪犯审判前没有被羁押,判决后因有上诉期,判决没有生效,罪犯自行离去,判决生效后,法院没有将该罪犯羁押后送公安机关交付执行,导致该罪犯长期逃避刑事处罚。该案在十三年后才被发现,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严肃性。
(二) 公安机关不严格依法在一个月内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看守所违法截留余刑一年以上罪犯,加剧了看守所羁押压力和监管工作难度。
1.判决生效后,公安机关不严格依法在一个月内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看守所为改善经费困难,故意将具有特殊技术以及特殊工种的罪犯滞留在看守所。二是公安机关为办理其他案件或者监控重点罪犯留作耳目需要而拖延交付执行。三是看守所为节约交通费用,有时会考虑将罪犯集中送监狱,从而出现超过一个月交付执行的情况。四是受人情关系影响,故意拖延交付执行时间,待其余刑一年以下后留所服刑。五是罪犯患有疾病,监狱拒收且出具暂不收监证明,看守所待其疾病治愈后再送监狱服刑。